从“货拉拉跳车”事件,了解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1/03/05 15:14:27 查看221次 来源:王海英律师

案情始末(时间线)

2月6日晚,长沙女孩车某某在“货拉拉”下单搬家服务,在晚上9点,车某某从副驾驶跳窗,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2月23日,“女子车某某租乘货拉拉网约车跳车身亡事件”涉事司机周某(男,38岁,长沙市岳麓区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3月3日,据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最新消息,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货拉拉跳车案涉事司机周某。

为何司机周某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断周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是什么?这需要从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逐步了解。

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条件的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所谓“过失”,是要一般人可以预见或者避免,而行为人没有预见或者避免,这样才能叫过失,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京师王海英律师解析: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共同点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引起他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而两者之间的重要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应当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应当预见,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死亡的,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就目前官方公布的信息来看,王海英律师表示货拉拉工作人员表示车内无任何录音录像设备、货拉拉App也没有录音录像功能,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够还原案发时的情形的情况之下,警方侦办难度较大。对于车某某为何突然跳车、其间是否有系安全带、司机周某是否预见到了乘客车某的异常举动、是否曾采取劝阻或刹车等行为阻止车某某的危险举动,都是警方侦查工作的重点。


该罪与侵占罪的界痕

该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该罪所侵犯对象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该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警示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各方的关注,网络上也是众说纷纭,虽说警方已经以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其拘留,但该罪名只是目前的侦查方向,而并非是最终的定论,我们应当客观的了解案情,进行探讨,并不应对案件进行太多推测。


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货拉拉事件处理专项小组于2月11日、2月22日、2月23日3次与车女士家属沟通,于2月23日下午取得家属的谅解,并将与家属一起妥善处置善后事宜。希望相关平台也可以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针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加强安全防控措施,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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