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离婚时,彩礼如何安放?

2020/04/09 17:26:18 查看1028次 来源:刘莎律师

  现今,给付彩礼的习俗很多地方非常普遍。可是,本以为最终可喜结良缘,不想最后却分道扬镳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此时,“彩礼怎么办?”一直是很多人关心但不得而知的问题。给付彩礼的一方考虑能否要求返还?而收受彩礼的一方想的又是是否必须返还?在此,笔者就“彩礼”在实务中碰到的一些问题撰写本文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彩礼”?

  彩礼,也称婚约财产,指的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实际生活中,通常由男方支付给女方,且形式多样,但大部分为支付现金,同时还有给予贵重首饰等。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承认“订婚”的法律效力,但给付彩礼属于民事行为,彩礼问题目前也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彩礼的范围

  立法上认为,彩礼即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是登记结婚,所以,彩礼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第一,彩礼的给付必须以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第二,彩礼的给付必须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第三,所给付的彩礼价值,较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来说,应属数额较大。换言之,①男、女双方在自由恋爱阶段,或者订婚后尚未登记结婚前,在相处和交往过程中基于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财物,应认定为赠予,不属于彩礼;②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的财物给付也不属于所谓的彩礼;③如果只是给付一些普通的日用品,或者价值一般的财物,也不宜认定为彩礼。

  三、返还彩礼的情形

  明确了什么是彩礼后,那么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彩礼到底该怎么办呢?实践中,双方通常会以“因一方原因导致无法缔结婚姻”为由而抗辩对方的主张(返还或者不返还),但是,不能缔结婚姻的原因或过错并不能成为返还或者不返还的依据和考量因素,通常法院在判决时也不会考虑该过错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彩礼可以返还。简单可以归纳为两类:第一,未登记结婚的,即给付彩礼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显然缔结婚姻的目的并未实现,也即所附条件未成就,彩礼应当返还;第二,已经登记结婚的,即给付彩礼后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并未实际生活在一起,或者给付一方因给付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此时的返还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以上即是理论依据,此外,笔者从实务中归纳了几个问题,供参考。

  (一)双方订婚后又分手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此种情形符合《婚姻法解释二》返还彩礼的第一种情形,可要求返还;因为订婚和结婚含义不同,订婚没有法律效力,即使订婚但没有登记结婚的,赠与所附的条件仍未成就,给付一方可以要求收受一方返还。

  (二)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此时,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因给付的彩礼金额较大,而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又较短的,法院一般会酌情考虑有条件的返还一部分彩礼。

  (三)订婚同居一段时间后又分手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此种情形下,因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属于返还彩礼的第一种情形,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本着保护妇女、弱者的原则酌情考虑返还一部分。同时,若有相应证据证明因为共同生活已用彩礼支付共同生活费用的,也可以酌减返还。

  (四)结婚登记和办理结婚仪式前后给予财物是否需要返还?

  司法实践中,认为在结婚登记和办理结婚仪式前后给付的财物仍然属于彩礼,但是,因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已经实现,且婚后共同生活、共同开支,离婚后又要求返还的,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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