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镇律师成功帮助合同诈骗罪当事人免予起诉案例

2020/04/10 10:31:08 查看1251次 来源:李国镇律师

  【案情简介】

  二手房东杜某与原房东约定不得擅自转租。2017年7月,杜某有意转租房屋,故在网上发布转租信息,被害人郑某与杜某联系后,同意以26万元转租费转租。杜某因急于脱手,便花500元雇佣外号为阿美的女子冒充房东,安排阿美与郑某见面,并将原合同交给阿美,由阿美与郑某在原合同签字确认租赁关系。签订该合同后,郑某付清26万元转让费,后杜某便举家回了四川老家。郑某开始经手出租屋时被原房东发现产生纠纷,遂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杜某若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三年左右有期徒刑刑罚;

  【办案经过】

  李国镇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后,多次安排会见杜某了解案件详情,查阅案卷材料,认为杜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郑某转让费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或民事违约的区分问题,两者从客观表现方式较为类似,区分两者最主要在于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案件中杜某主观上的出发点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郑某的转让费,其本身依据原租赁关系对标的房屋享有权利,在违法转租给郑某之后,亦完整的将房屋让与郑某经营,从其客观行为表现亦可见其并无非法占有郑某财物的目的。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与检察机关经办人进行沟通,提交书面材料,向其阐明案件真实的发生过程,及杜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事实、法律及理论依据,并协助杜某获得被害人郑某的谅解。该案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认为杜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决定对其不起诉。

  【案件结果】

  当事人杜某获不起诉处理。

  【案例评析】

  现实中,民事违约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存在很多的共同点,辩护人对于两者的释明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是当事人得已重获自由的原因。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