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到底赔偿哪些项目?

2020/04/20 13:54:01 查看1197次 来源:尹杰深律师

  序号项目解释标准

  1医疗费受害人因事故受伤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受伤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受害人因事故受伤,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1)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广东100元/天)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住宿费受害人因伤外出就医、处理事故等住宿产生的费用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广东340元/天)

  8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伤致残的生活补助按等级分系数:十级(10%)、九级(20%)、八级(30%)……一级(100%)

  (1)60岁以下: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等级系数%;

  (2)60-75岁: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超过60岁的年龄数)×等级系数%;

  (1)75岁以上: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等级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受害人因伤残而购买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伤者受伤前抚养的,没有收入来源的人的费用(一般系未成年子女及60岁以上的父母)按等级分系数:十级(10%)、九级(20%)、八级(30%)……一级(100%)、

  (1)未满18岁的子女、;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18年-实际岁数)×等级系数%;

  (2)60-75岁的父母: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超过60岁的年龄数)×等级系数%;

  (1)75岁以上的父母: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等级系数%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俗称“精神损失费”按等级分系数:十级(10%)、九级(20%)、八级(30%)……一级(100%)

  10万×等级系数%

  12死亡赔偿金因事故造成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及赔偿(1)60岁以下: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岁: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超过60岁的年龄数)

  (1)75岁以上: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3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受害者生前抚养的,没有收入来源的人的费用(一般系未成年子女及60岁以上的父母)(1)未满18岁的子女、;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18年-实际岁数)

  (2)60-75岁的父母: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超过60岁的年龄数)

  (1)75岁以上的父母: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1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因事故造成死亡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10万元

  15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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