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

2020/04/26 14:41:33 查看1177次 来源:吴思淋律师

  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

  近些年,随着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以及独生子女政策等原因带来的家庭结构的变化,导致越来越多的家庭出现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出资情况包括全额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而出资本身的性质,又因是发生的婚前还是在婚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同时,因为房地产价格不菲,相当多的家庭选择按揭购房,且近些年房屋买卖之后大多会出现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法院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处理房产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愈加复杂。相应地,我们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也要综合考虑以上种种因素,区别不同的情况加以处理。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视为子女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 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司法实践中,若婚前父母出资购置房屋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可认定属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情形;婚后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则应认定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形。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份额按份共有。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父母出资必须是全额的,不能是部分出资,或仅支付首期款。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期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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