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涉嫌强奸罪案辩护词

2020/04/28 15:17:31 查看1434次 来源:顾双龙律师

  XX县人民法院: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某亲属委托,指派顾双龙律师为徐某涉嫌强奸罪案一审庭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徐某,查阅案卷核对相关证据材料后,针对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辩护人对定罪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有如下几点辩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一、被告人徐某着手后主动停止继续侵害,应当视为强奸罪犯罪中止;其阴茎未进入被害人阴道的状态至少应当认定强奸罪未遂,而不能认定强奸罪既遂。

  对于被告人的犯罪形态问题,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强奸罪既遂。本案的两项客观证据,鉴定书和被害人病历明确体现:被害人阴道内不存在被告人徐某的精液;针对被告人强奸行为的前期调查,被害人拒绝阴道内诊,系该案疑点。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并未客观向侦查机关陈述案件事实,因为被害人在证言中,明确表示其为处女,在此之前没有过性行为,而对于本案如此关键的证据,被害人却拒绝检查。

  本案是否能认定被告人强奸罪既遂,必须查明被害人处女膜破裂是否为陈旧性、被害人阴道内是否存有被告人徐某的精液,两个问题只要有一个确定,就可以认定被告人徐某构成强奸罪既遂无疑。而本案证据除被害人证言外,并无客观事实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存在强奸既遂。刑事案件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重客观证据,被害人的言词证据证明力较低,仅凭被害人证言不能当然性的认定被告人强奸罪既遂。

  被告人徐某在庭审时供述,其性功能正常,此前也有过性行为,有相应的性经验,由此证明并非像被害人证言中陈述,被告人系因阴茎疲软不能继续。被告人主动停止侵害行为,系因为考虑到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被告人徐某是能完成或者可能完成而主观意志不去或者放弃完成,即能而不为,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

  若法庭基于被告人徐某供述存在反复的情况,不认可其主观上存在主动停止犯罪的说法,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至少应当认定强奸罪未遂,而不是强奸罪既遂。

  二、被告人徐某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案件的主要经过,应当视为坦白。

  徐某在被民警传唤后,如实的供述当晚发生的主要事情经过,符合《刑法》第六七条关于坦白的规定。虽然被告人徐某对“为何向被害人打巴掌?为何抢被害人手机?”的供述,在几次的询问笔录中有出入,但不影响“坦白”的认定。

  第一次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间为2019年3月23日2时07分至9时48分,地点在派出所。从凌晨直到当天上午持续近八个小时,被告人徐某在如此紧张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记忆存在偏差属正常现象。而在后续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徐某已经对上述两个问题有明确的答复,所以徐某如实供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坦白”。

  三、在该案发生后,被害人已对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害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侦查机关出具《谅解书》一份,对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在补充侦查卷,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7日制作的《情况说明》中再次提及,被告人徐某已经得到了处罚,被害人已经对他没要求了。被害人系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其早已独立离家在外生活,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对外作出承诺。被害人向侦查机关出具的《谅解书》上没有监护人的签名,并不影响田雨琴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影响该文书的效力。

  四、被告人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强。

  被告人徐某在本案发生前,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其与被害人交往的目的在于双方能够谈恋爱,所以才和被害人在微信上约好一起回老家。因其一时冲动,对被害人实施性侵行为,基于本人对后果认识,主动停止性侵行为,终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被告人徐某在停止后,也未对被害人出宾馆房间的行为加以阻止,由此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法庭应当以被告人徐某强奸罪中止定罪处罚,结合其主观恶性较小,存在坦白、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给予被告人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因为这样确实可以起到罚当其罪,达到当事人认罪伏法,改过自新的目的。符合法律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终级目的,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顾双龙

  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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