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9 16:57:57 查看1056次 来源:贾发令律师
一、常见民事责任承担的情形
1、雇佣关系:当驾驶人为雇员,车辆所有人为雇主时
①在机动车驾驶人为车辆所有人的雇员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其行为性质为职务侵权,由雇主(车辆所有人)承担替代责任。即雇主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外不承担责任;
②雇主替代责任的承担,不问过错;
③雇主替代责任的承担,以雇员的过错为条件。即雇主是为雇员的过错负责,雇员过错的大小,直接决定雇主替代责任的多少。
2、劳务派遣
①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雇员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方承担侵权责任;
②派遣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车辆租赁、借用
①在租赁、借用等情况中,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4、机动车买卖
①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接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机动车被偷盗、抢劫、抢夺
①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6、共有车辆
①在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为车辆使用人的情况下,适用“驾驶人责任原则”,即发生交通事故时,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共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使用人赔偿损害,各共有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共有人存在过错的,与使用人承担按份责任;
②在部分共有人驾驶共有车辆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不适用“驾驶人责任原则”。共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各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分配原则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过错比例承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加重的过错责任)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适当大于其责任比例的赔偿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一方故意碰撞机动车:机动车免责
注意:在行人、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机动车免责。此时不再适用前述“加重的过错责任”。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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