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初期的“无限可能”和刑事律师的“同时控辩”

2020/04/30 10:47:45 查看1149次 来源:林子淇律师

  一、不仅可贵,而且“可贵”

  当事人涉入一起诈骗案,上家和上家的上家都被抓了。当事人为了自己不被抓,找到了我,我认为除了基础的“立案前辩护”之外,还要以攻为守,直接控告下家,并帮助他控告,他因控告成功而迅速获得被害人身份,也没有被传唤。最后,他成为中间环节唯一一个没有进看守所的人。

  然而事情并没有至此结束。上家的家属和上家的上家的家属认为他是中间环节唯一一个没有进看守所的人,而他们自己的家人却受了大罪,心理不是很平衡,所以要求他在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被抓到之前先承担起该案所有的损失。基于愧疚感,他决定自己先承担全部损失,再走上一个人的漫漫“刑事追债路”。

  不过后期又峰回路转,由于被立案之后犯罪嫌疑人所有的账号都被封了,为了不受刑责,该犯罪嫌疑人主动联系当事人且说可以就所有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只求撤案,于是其他人也争当“被害人”。我如何处理,暂且不提。

  当事人说这些经验很可贵。而我发自内心地认为:一个初期咨询就能解决的事情,演变成一个灾难事件,这种经验,不仅可贵,而且“可贵”。而且这个案件也体现出,刑案初期的可能性其实是“无限”的。

  二、控辩可转化与“同时控辩”

  为什么刑案初期的可能性会是无限的?由于刑案的初始状态(也称“雏形”)其实是极不稳定的,案情尚处于“要被了解”的阶段,侦查的方向可能有很多个,这就像走迷宫一样,这个迷宫可能有多个出口,每一步都有可能往不同的方向走,最后那么“从开始到最后”的路径,会有很多可能。

  刑案初期,证据的细节也尚未丰富,我曾多次提过证据最重要的属性其实是“双面性”乃至“多面性”。而实践中,大家更要注意当事人的双重属性即同时具备成为“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双重可能性。

  纯粹的“单人对单人”的刑事案件现在已经不多了,而且这类案件也往往不属于复杂疑难案件,而大部分犯罪尤其是复杂犯罪都涉及到多个人,那么这些人排列组合,就有可能产生不同的关系。基于不同的关系,当事人有可能具备不同的属性。

  我代理的大多数控告案件,当事人在找到我的时候自己都有刑事风险。这些控告案罪名包括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因此尤其是在案件的初期,要把控自身刑事风险同时完成对他人的刑事追责,必须注意攻守兼备,不能只注意控告或辩护,而是要“同时控辩”,以控告实现辩护,以辩护维护控告。

  当然,“同时控辩”的技能不仅仅能用于控告案件,这种思维在绝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其实都可以用到。假设现在我代理的不是刑事控告,而是刑事辩护,那么就像美剧中说的那样“Find Another Suspect”,往证据不足、合理怀疑或被害人危险接受(过错)的方向去进行论证,对当事人来说也是有利的。

  三、不做非诉,就做诉讼

  当风险处于将要爆发的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咨询律师很可能是为了以后不委托律师,而律师的目标也是在咨询阶段就解决问题,而非进入诉讼阶段,因为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对于当事人来说实际是一种无奈的消耗甚至过分的消耗。

  有当事人在咨询律师的时候会这么说:“反正都要委托,以后委托了再付费。”我说:“第一,咨询和委托都要付费,因为律师都付出了时间和精力;第二,您现在咨询就是为了规避,规避了就不用委托,所以咨询其实是为了不委托;第三,如果咨询我,很可能真的不用委托我;第四,既然反正都要委托,我建议到时直接来谈委托,咨询的步骤能免则免,大家都很忙的。”

  “反正以后都要委托,委托了再付费”这句话后半句是真的,前半句是假的,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要试图欺骗律师,而且能随便被骗到的律师辨别能力可能也很一般,那么他/她给出的建议,您敢信吗?

  希望大家都知道,公安先找您还是您先找律师,这一点可能非常重要。所以,律师是否愿意尽力帮忙,也很重要,不要让律师产生“此人不值得帮”的想法,否则可能药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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