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如果约定高了,能否随意降低?

2020/04/30 15:05:01 查看1147次 来源:郝秋丽律师

  案情简要:2015年张先生与王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4岁的婚生子张小璇由其母亲王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张小璇年满18周岁止,期间所产生的的教育费、医疗费超过5万元的部分双方各承担一半。协议离婚后,张先生按约支付了14个月之后开始以各种理由拒付。后张小璇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支付拖欠的生活费,并判令张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至18周岁止。张先生辩称抚养费可以支付,但目前没有支付能力且当初约定的抚养费明显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抚养费数额系王女士执意要求且当时是为了尽快能办理离婚才勉强答应后虽签字,由于后来收入不稳定,加上再婚后经济状况恶化,故请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庭审中张先生提供的一个村委会证明证明其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提供一个户口本证明上有两个老人需要赡养,且目前已经再婚,还提供两张欠条证明对外有负债。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张小璇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就抚养费问题做出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张某男因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恶化,故对其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请求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张小璇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通过这个案例并不是告诉大家抚养费约定高了是不能降低的,而是说如果想对原约定的抚养费降低,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支付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对比离婚协议约定时或之前有无明显变化,也就是要准确判断其是否发生了因支付抚养费导致生活境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当然结合实践法院在证据审查时要求是比较高的

  律师建议:

  1、协议离婚之前最好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离婚协议很有必要委托专业的律师代为起草,以免发生自行起草的离婚协议或从网上下载的离婚协议版本缺少可操作性或发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协议离婚时在约定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时,一定要把握六个字即“尽力,也要量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虽然离婚了,但孩子仍是双方的,抚养费是支付给孩子的,而不是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要尽力而为。而量力其实说白了就是根据自己的能力量力而行,千万不可打肿脸充胖子,以免惹上官司也会伤害与子女之间的感情。

  3、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要刻意要求支付义务方支付超出能力限额额抚养费,因为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一旦协议达成或判决生效,子女还有要求增加的权利。必要时通常理解为如果协议约定的原定数额抚养费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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