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子事件法律思考:如何才是获取银行交易明细的正确姿势?

2020/05/13 13:59:47 查看1229次 来源:张宗保律师

  一、违规披露信息风波

  2020年5月6日,脱口秀演员池子发文称,其前公司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查看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对此,他表示已向公安局报案,且向银保监会等政府监管机关投诉,要求相关方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

  2020年5月7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文承认:“近期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时,我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

  二、过错方与法律责任

  在此事件上,无论是要求提供银行交易名义信息的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还是中信银行,毫无疑问都是过错方。

  无论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出于何种目的,需要使用有关交易明细信息,均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调取。

  至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此举是否合法或合适,不影响其过错的客观性。

  而对于银行来说,其早期的对外的“配合大客户”的说法也是完全的自露破绽,经不起法律的推敲。

  银行内部的管理需求,无论如何不能对抗法律的监管权威。

  此时产生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既然有关主体存在过错,那么,如果要追究有关责任主体民事上的法律责任的话,有关主体如何承担?

  笔者认为,民事上的法律责任是极其有限的。

  因为所谓违规披露的损失,在法律上,实际上很难界定及量化。

  如果必须揪着这点走民事诉讼途径的话,最后的结果大概率就是几千元的酌定赔偿精神损失费。

  池子的律师通过公开律师函的方式,吸引监管部门和舆论的注意,意在通过行政监管和舆论压力的方式,确实能够有效地给予有关过错行为方充分的打击。

  不过这个打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是对涉案银行的打击。

  对于始作俑者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来说,是否存在行政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基于目前的法律情况,其实很难追究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此次曝光,不能给予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直接的效果反馈?

  笔者认为,效果反馈将主要体现在涉事银行明细的使用场景中。

  三、违规证据的庭审效力

  结合笔者的经验来看,此次中信银行违法提供客户信息的行为,确实在舆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如果具体到交易明细信息的用途,也就是涉案的仲裁活动,则有关交易明细是存在不被仲裁委认可合法性的风险的。

  但是笔者作为一名处理过不少诉讼的律师,反倒持有和主流舆论不一样的观点。

  笔者认为,证据被仲裁委认可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可能性依然是偏大的。

  市面上有不少法律人士认为,违法披露的客户信息“很可能”不会被裁判者认可,但笔者结合一些类似案件的经验,所谓“可能”大概率将仅仅只会是“较小的可能”。

  一个可设想的采纳倾向的理由就是:“即使披露过程存在程序瑕疵,但是双方对于其所载明的信息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这个就是庭审的特点之一。

  很多东西,在法庭/仲裁庭上,你心理上强制地抵制它,但是它偏偏就是能在争议声中找到一个微妙且贴切的立足之地。

  法律诉讼逻辑思辨性的演绎地。

  当然以上只是笔者的臆想。

  具体结果如何,只能在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池子的仲裁结案后才能知道了。

  四、合法调查取证的有限出口

  合法取得仲裁或诉讼相对方的银行交易明细的方式,现行法律有明确的解决通道。

  那就是“律师调查令”。

  不过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上述“法律”其实指的是地方性的“法律”。

  因为截至目前2020年5月7日,全国范围内,即国家层面,并没有对律师调查令进行统一的立法。

  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大陆地区的律师们主要是根据当地的立法情况来进行程度不一的调查取证。

  对于有律师调查令立法的省份来说,律师们的调查取证体验,无疑是相对更胜一层楼的。

  根据笔者对北大法宝专业法律数据库中律师调查令法律文件的检索(检索日期:2020年5月7日),显示目前明确立法支持律师调查令的地区主要有7个,具体地区、实施时间及法律文件如下:

  1、2020.04.16实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

  2、2020.03.30实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3、2019.11.14实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律师调查令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4、2018.09.30实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5、2018.10.01实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6、2018.07.19实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7、2017.12.04实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可以看到,上海市,并没有出台有关律师调查令的法律文件。

  这意味着,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如果想在提起仲裁前就想掌握池子的银行交易明细,即使在委托正规律师的情况下,其法律通道,也是极其狭窄的。

  说极致点,就是没有通道。

  但是,难道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

  当然是有。上面笔者用词也十分微妙,用的是“提起仲裁前”。

  所以,问题的关键其实就是“提起仲裁后”……

  如果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掌握有初步的证据证明池子在履约期间违反有关合同义务,且证明前述违约的事实有合理理由认为以证据的方式分布于目标银行卡中,那么是可以申请仲裁机构通过自身或转委托法院进行依法调查取证的。

  这条路径虽然有点间接,但是启动成本,一般来说没有想象的那么高。

  笔者相信,以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材料储备能力以及其委托律师的聪明才智,这完全就是一碟小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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