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久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2017/01/19 15:10:26 查看187次 来源:冯利全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成刑执字第2130号
罪犯罗永久,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做出(2008)泸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永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起于2008年2月13日止于2021年2月1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月6日送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四川省邑州监狱于2014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永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10.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永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永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桓
审 判 员  任华芬
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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