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罂粟壳做调料供他人食用 如何定性

2020/06/02 19:09:09 查看1169次 来源:郑丽芳律师

  使用罂粟壳做调料供他人食用 如何定性

  一、使用罂粟壳做调料供他人食用

  李某、王某在筹备火锅店期间,为了增加火锅的香味,吸引顾客,扩大生意,两次从甘肃省兰州市调料市场购回罂粟壳(碎片)27千克,并故意使用罂粟壳粉末作为火锅调料供顾客食用。自2009年10月开业至案发时,在67天的营业期内,共使用罂粟壳粉末4.8千克,食用人数达5000余人次。案发后查获剩余的罂粟壳(碎片)22.2千克。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有意见认为李某、王某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因为欺骗他人吸毒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本案中,李某、王某为招揽顾客,扩大生意,故意使用罂粟壳粉末作为火锅调料供顾客食用。至案发时,已使用罂粟壳粉末4.8千克,食用人数达5000余人次,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欺骗他人吸毒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欺骗行为会造成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结果,并且希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至于被引诱人是否吸毒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指的是特定的、具体的对象,不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

  本案中,李某、王某在火锅调料中掺用罂粟壳供不特定多数人食用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与欺骗他人吸毒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动机与目的大多出于牟利,但也有出于个人报复,还有出于拉人下水,为自己寻找吸毒伙伴或是出于通过毒品控制他人等目的。为实现这些动机与目的,行为人通常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欺骗,即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对象。而本案中,李某、王某在火锅调料中掺用罂粟壳,是为了通过增强火锅香味吸引顾客,达到营利的目的,并不具有使他人吸毒成瘾的目的;李某、王某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其行为侵害的对象也与欺骗他人吸毒罪侵害的对象不同。

  此外,我国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构成犯罪,只有1993年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中对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行为规定应当依照欺骗他人吸毒罪处理。公安部的通知作为一个部门规范性文件,虽然对我们认定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行为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作用,但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而且,公安部对于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行为规定为应当依照欺骗他人吸毒罪处理的认定本身就不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认定本身就存在问题。因此,李某、王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欺骗他人吸毒罪。

  综上,本文认为李某、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因持有罂粟壳的数量达不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规定的追诉标准(50千克),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做绝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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