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2020/06/05 14:07:17 查看1061次 来源:张艳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的民间借贷一般包括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一般都有书面的借款合同,唯独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往往是熟人朋友互相借钱,借款合同订立之初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和情谊,多数人不会想到或者不好意思索要书面凭据,导致后来出现纠纷时想要起诉,却连去哪个法院起诉都不确定(尤其是在借款人是外地人的情况下)。

  关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管辖法院,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所谓合同履行地到底是哪儿呢?第一种情况,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那么理应由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第二种情况,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一般是出借方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后,借款方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此时借款合同仅剩一半未履行,即借款方向出借方归还借款给付货币,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合同履行地是出借方所在地。

  而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管辖法院又该怎么确定呢?

  第一种情况:如果借款时没写借条也没约定利息,那么这样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实践性单务合同。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此时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将借款归还出借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情况:若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约定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那么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当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时,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上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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