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故意伤害罪(不起诉)

2020/06/15 12:01:29 查看1123次 来源:施亚军律师

  2019年的7月9日晚上7点左右(由于事发双方都姓季,所以一下分别称为甲某、乙某),甲某在位于杨舍镇某村的自家院内,听到一阵异常的狗吠声,甲某一开始没有注意,后见狗吠声一直持续,就跑到自家院子中进行查看,由于这段时间他们家的狗怀孕了,生了一窝小狗,他们就把狗都安置在自家院里的辅房里面,院子的形式是向南一栋两层楼房主楼的旁边各修了两间矮的辅楼,整个院子是封闭的,院子有不锈钢大门围起来。甲某从屋内走到院子里查看时发现,以某手里拿着一根棍子正在辅房内欧打自己家的狗,这是甲某以为是自己的狗可能将乙某咬伤了,遂上前询问是不是自己狗咬了他,但乙某否认,只是说期在经过甲某家门口的时候,这个狗冲他叫,并且还从家里追出来对他叫,所以他就从路边捡了根棍子追到家里来打狗,然后甲某有点生气想让乙某离去,并说到打狗还要看主人呢,之后双方发生口角并扭打起来,刚开始甲某的鼻子被打出血,其到屋里去简单处理了一下,出来之后发现乙某还没有离开,然后两人又扭打到了一起,后来有人看到就报警了,警察到了现场之后,把双方带到派出所进行调解,双方一开始也表示互不追究责任,但后来当天晚上,乙某去医院检查发先左侧3-5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随后第二天就再次报警要求追究甲某的刑事责任,甲某的家属多次与乙某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公安机关决定对甲某依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拘留。当时甲某由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所以甲某的家里人非常着急,甲某的妻子委托我之后,我就及时的到看守所对甲某进行了会见,会见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这一情况之后,马上让甲某的家里人将自家院子的情形完整的拍照给我,随后向检察院初步提出了我的法律意见,并要求对甲某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申请了取保候审,同时告知检察院乙方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过错,跟检察官沟通之后,张家港市检察院先是对甲某进行了取保,随后建议公安对甲某家中院子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补充侦查,随后与检察官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当时我主要的意见就是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主要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乙某在傍晚未经甲某的许可进入甲某家中的辅房内部,首先就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入侵住宅罪,该罪实质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其次、乙某持棍殴打的甲某饲养的狗的时候,也同时有可能构成两项罪名,第一项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质故意毁灭或损坏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般说来公民饲养的宠物或者牲畜是属于公民财产的范畴的,所以乙某的行为如果造成了狗死亡、严重受伤的后果,同时狗的价值又较大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项可能涉嫌的罪民是刑法规定的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该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但是公安初步给甲某定的罪名未故意伤害罪,从刑事犯罪的角度来说,一般情况下我们犯罪行为的成立时需要主观故意的,故意伤害罪指的是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只要达到轻伤以上的标准就构成本罪,但实质上从本案的发生经过来看,甲某他的主管意图实际上是想将乙某从自己家中赶出去,并且整个过程中甲某也并没有持械,可以明确的看出甲某是完全没有犯罪意图的,但是乙某的行为严格来讲已经构成的犯罪行为的着手甚至既遂。

  最终,在我和承办案件的检查官多次沟通之下,检察院一直极力撮合甲某和乙某的谅解,包括村镇也多次进行调解,最终检察院对甲某的行为在2019年的12月分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办案律师介绍:

  施亚军律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985、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四川大学,专业方向为刑事诉讼,师从于中国刑事诉讼法泰斗,左卫民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等职。施亚军律师现就职于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有扎实充分的法律理论功底,严谨认真的治学工作态度,主要执业方向为,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案件,“不信不立、不诚不行”,信任是一切沟通的开始,也是斩断一切荆棘的利刃,施亚军律师坚持把认真、严谨作为执业之基,把诚信、立信作为执业之本,用心对待案件、诚信对待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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