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顾振邦:“套路贷”到底玩什么套路

2020/06/19 10:40:35 查看2104次 来源:顾振邦律师

  顾振邦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领域融资渠道呈现多元化,透支消费促进民间借贷活动快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兴起。但由于存在小额贷款公司侵吞债务人财产,房产、股权等损失巨大,在借款合同的驱使下,高额利息以及违约金使得债务人束手无策,这种新型犯罪现象就是“套路贷”。此类犯罪现象日益猖獗,相关司法机关也开始对该类犯罪进行严肃的依法打击,笔者结合近期辩护的青岛市内第一起“套路贷”案件,对如何理解“套路贷”甚至是涉黑、涉恶等案件作一些粗浅的介绍。

  一、什么是套路贷

  根据2018年1月18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套路贷”可以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犯罪行为。

  二、“套路贷”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套路贷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以注册成立的小贷公司、投资、咨询、担保公司实施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以自然人实施犯罪的,要区别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确有证据证明是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二)主观方面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财类犯罪定性处罚。

  (三)客体

  套路贷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的客体多。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挑战司法权威,妨害司法公正。

  (四)客观方面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在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债务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债务人及其近亲属施加压力的行为。

  三、“套路贷”的本质和特征

  套路贷是以追讨虚增债务、非法敛财为目的,本质上是违法犯罪,是一种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新型诈骗犯罪。

  (一)注册成立虚假公司

  通过工商部门注册根本没有实际出资或者仅有小额出资的投资、咨询、担保公司,专门从事现金放贷活动,但基本都不具备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发放的借贷经营资质。

  (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已注册成立的投资、咨询、担保公司,或者以根本没有注册的虚假公司或者金融借贷平台、典当行等名义招揽借贷生意,开展“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裸贷”等现金借贷活动,与债务人签订夹带“违约金”、“保证金”陷阱条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制造合法借贷假象。

  (三)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造成债务人已经取得借款合同内容规定的全部款项假象,留下借款证据痕迹。

  (四)制造尚未还款假象

  要求借款人将资金还款到指定账户,再以借款人未还款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胁迫,诱骗方式让受害人签订转让房产委托书,从而抵押、变卖房产。

  (五)肆意认定违约

  刻意制造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经办人失联等各种借口,致使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正常还款而单方面认定违约,继而要求债务人承担高额违约金或者手续费。

  (六)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债务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便又介绍同伙“扮演”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转单平账”,导致债务人借款金额越垒越高。

  (七)胁迫催收欠款

  使用暴力、威胁、跟踪、纠缠,甚至强迫有的女债务人卖淫等各种手段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实现侵害债务人财产目的。

  四、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套路贷”的现象

  1、借款人反应向小贷公司借款;

  2、借款人声称实际所得金额小于被追讨金额;

  3、签订了虚高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

  4、同一笔借款签写两张以上借条;

  5、有制作银行流水的情节;

  6、借贷过程中出现转单平账行为;

  7、借款人住所被泼油漆、堵锁眼、断水电等;

  8、讨债人系借款人无关的社会闲散人员;

  9、讨债人威逼利诱;

  10、多人多次聚众滋事,干扰正常生活和工作;

  11、借款凭证、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等均被单方面扣留;

  12、讨债人出具借条、借款合同、判决书、公证书、房屋委托合同等文书;

  13、有悖于常态的其他情形。

  五、结语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法律定义,而是对目前民间借贷领域出现的侵害老百姓的新型犯罪,针对“套路贷”这种新型犯罪,国家此次打击力度空前强大。在目前没有司法解释规定的空档期,有些问题公检法各机关也在逐步研究、总结、提炼。与此同时,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也应当及时总结新情况,提出新问题,以应对最新发生的案件和工作。

  作者简介

  顾振邦,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税法业务部律师,济南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学位,法学理论扎实;国际象棋国家棋协大师,办案严谨且条理性较强;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业务,对刑民交叉、商刑交叉案件尤为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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