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在代表人诉讼基础上探索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2020/06/29 10:19:04 查看1189次 来源:周勇律师

  关于鼓励在代表人诉讼基础上探索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案件审理方式】 案件审理方式方面,在传统的“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方式之外,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将部分案件合并审理、在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调解等改革,初步实现了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就案件审理中涉及的适格原告范围认定、公告通知方式、投资者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执行款项的发放等具体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推动信息技术审判辅助平台和常态化、可持续的工作机制建设,保障投资者能够便捷、高效、透明和低成本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积累审判经验,培养审判队伍。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鼓励在代表人诉讼基础上探索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理解和适用】

  科学的证券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民事赔偿责任落地的关键环节,建立起一套能够便利投资者诉讼、有利于投资者维权的诉讼程序,是各界呼吁人民法院加强证券审判工作的主要焦点所在。随着中央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决策部署的落地和证券修订工作的推进,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成为加强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涉及诉讼制度创设,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根据立法法只能由法律规定。根据现有立法和司法实际,我们完善、创新证券民事诉讼程序方面,重点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和完善证券民事诉讼配套程序两个角度加强工作。

  一、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与证券示范判决

  近年来,证监会在优化投资者维权机制、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历经三年实践探索和充分论证基础上,2016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式建立。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既是发挥证券司法资源最大效能的重要途径,也是突破证券商事审判发展瓶颈的有力抓手。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有利于进步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实现渠道,有序分流和快速化解大量潜在的涉诉案件;有利于在案件处理中获得更多市场专业力量的协助和支持,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加大对资本市场群体性纠纷的柔性化解力度,进一步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具有“四两拨千斤”的功效,必将有力促进证券商事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截至2018年年底,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托调解以及自行调解的案件超过4.1万件,调解结案标的超过20亿元,调整组织建设、两家协调机制等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18年11 月,在全面总结两年多来试点工作基础上,根据资本市场发展和司法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又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在全国范用内全面推行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摒弃法院在化解矛盾工作上“单打独斗”的传统思维,紧密依靠市场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市场专业资源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的积极性。特别是在立案登记制全面施行的大背景下,各级法院更要将矛盾化解关口前移,通过采取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满足广大投资者多元化需求,进步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教济渠道。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具有类型复杂、内容专业、投资者人数众多等典型特点,在纠纷调解实践中,投资者与调解机构时常在投资者的交易方向与诱多、诱空的虚假陈述是否一致、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如何确定以及非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损失如何扣除等案件基本事实问题,难以取得共识,加之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多元,导致证券群体性纠纷不能通过调解方式得到有效化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就明确要建立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的核心是利用已生效案件的既判力加大对群体性纠纷中其他类案的行业调解力度,落脚点仍是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司法实践中,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出台了《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主要对示范案件的选定、审理、专业支持、判决效力、审判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在案件选定方面,主要选择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在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在案件审理方面,着重审查和认定群体性案件中具有共性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并规定示范判决在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效力适用于其他未决案件。2019 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了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为建立健全证券纠纷化解机制积累了经验。

  二、关于完善证券民事诉讼配套程序的考虑

  我国现有民事诉讼类型主要有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和公益诉论四种,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对证券诉讼的方式选择应当在既有的民事诉论法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新建立的诉讼模式,目前只适用于环境污染案件和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案件,无法适用于证券欺诈案件。因此,从解释论立场出发,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成为原告人数众多的证券侵权诉讼的当然选择。对于共同诉讼的投资者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支持依法成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为投资者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等证券支持诉讼工作。按照共同的法律问题或者共同的事实问题等标准划分适格原告群体,并在此基础上分类推进诉讼公告、权利登记和代表人推选。代表人应当经所代表原告的特别授权,具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诉讼权利,对代表人与被告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以保护被代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侵权案件中,投资者在取得和控制关键证据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此,要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于投资者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研究探索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在证券审判机制创新方面,还要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证券司法能力。推动建立开放、动态、透明的证券侵权案件专家陪审制度,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市场经营主体、研究机构等单位遴选专家陪审员,参与证券侵权案件审理。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探索专家证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研究开发建设全国法院证券审判工作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证券案件网上无纸化立案,实现群体性诉讼立案便利化,依托信息平台完善群体诉讼统登记机制,解决适格原告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等问题。着力解决案件审理与证券交易数据的对接问题,为损失赔偿数额计算提供支持,提高办案效率。

  在判决执行方面,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的机制,借鉴先行赔付的做法,法院将执行款项交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存,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投资者进行二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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