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辩护词

2017/01/19 15:11:03 查看198次 来源:刁凤香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孙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依法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孙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现具体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定罪部分: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第一:被告人的驾车行为在本案中没有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行为的危害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不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开车不是飘移行为,我们看一下汽车漂移的概念:汽车飘移,具有高超技术的赛车手操控车辆,在世界一流的高科技飘移弯道(含左右急转)中,以高速(大约在80英里/小时到100英里/小时)从一侧侧滑向另一侧的,故称飘移。飘移对汽车的个性器件以及时速以及行驶的路面形状要求极高,最为明显的是时速要求,单位换算也就是最少每小时128千米,通常达到160千米。(1英里=1.609344千米(km)   80英里=128.74752千米(km),100英里=160.9344千米(km) )本案中被告驾驶的世俗是60-67km/小时。和标准的飘逸时速要求差一倍多。他的的开车行为就是一般的开车行为。危害性没有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相当。

再者,价危险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是否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也要考虑实施行为的时间、行为现场的人员数量等各种因素,开快车在荒野上和在闹市的行为的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我们不否认在此地开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考虑案发当时的各种因素。

在本案中,案发地点本来就是废弃的场地,平时人就非常少,再加上当时是接近晚上九点半,这就基本上排除这个时候有人再来这个废弃的场地来休闲玩耍的可能性。再加上被告人的车是新车,性能很好,被告人意识清醒,没有饮酒行为,被告人虽然是新手,但没有出现任何违法交通法规的情况。这个环境下被告人驾车的行为是相对安全的。他驾车的行为的危害性远远没有达到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行为相当的危害性且没有达到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程度。

二: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证明被告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1、被告人去案发场地仅是约会,心情是愉悦的,没有任何的不良泄愤、仇视、报复社会等不良情绪,更没有饮酒等致人意识不清醒的行为,头脑清醒。这点充分说明告人没有也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2、当时已经接近晚上九点半,绝大部分的人已经陆陆续续地回到宿舍或者回去的路上,被告人看到仅仅是场地的南端台阶上和高低杠上有几个人,他感觉开车是绝对安全的,才临时起意练练车,所以说,被告人开车也不是出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仅仅是练车,且被告人事前考察场地的多少也是危害后果的防范措施。

3、当他开车开了一圈,感觉非常安全,于是就进行了第二圈,当车辆开到一圈半的时候,车辆突然失控,这是,才看到受害人正在台阶上往下走,被告人怕出现意外,紧急刹车,但是车辆失控失控,刹车没有刹住,才撞上受害人,这点充分的说明了被告人没有危害的故意,也没有预见这种危害结果,更不希望发生,也采取了措施制止危害发生。

   这点在被告人几次供述以及当庭的供述都可以得到证明,踩刹车是在看到受害人后再采取的措施,而非本来就踩着。退一步讲,即使本来就踩着刹车,如果看到受害人后下意识的有这个意识或者动作,也说明被告采取了制止危害后果发生的措施。

4、当发生危害后果撞上受害人后,被告人对受害人的同伴第一句话说:哥们,咱们先别讨论这件事,先拨打120救人要紧。于是,被告人先打的120,122,随后又对受害人紧急止血救助,把车挪开,这些行为也充分证明了被告人不希望发生危害后果,发生这种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想法是相悖的,假如发生危害后果是他追求的或者放任发生的,那么当真的危害后果发生后就没必要对受害人进行救助。

5、我们再看看被告人的有关主观方面的供述:“我使劲的打方向盘,感觉好像是失灵,这时,我看见有人从我的前方的台阶向下走,我刹车也刹不住”(第一次供述9页),“我感觉我撞人了,这时心里非常紧张,也没有听见什么声音”(第一次供述11页)“当时我就愣了,脑子一片空白”(第一次供述12页)“我当时就想玩玩飘移,所以就开车了”(第二次供述17页)“你有没有想过玩漂移会导致车辆失控,甚至出事,我没有想过,”“我踩着刹车,已经刹不住了”(第二次供述20页)“我就愣了,脑子一pain空白,感觉事情已经出了,先救人要紧”(第二次供述21页)“我没有想到玩漂移会撞到人”(第二次供述22页)“受伤的女孩很惋惜,我想赔偿她”(第二次供述23页)

   至于公诉机关提到的本案中以被告的认知能力,以及辩知能力能力和理解能力这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体要件,不属于主观要件的范畴,如果被告人没有辨知能力和认知能力,那他就不具有有刑事责任能力了。他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了。

些都可以说明被告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不希望发生危害后果,也没有放任其发生,且对其危害后果的发生采取了制止措施,所以说本案被告人也就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要件。

第二:被告人开车所在地非公共场地所,也就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不具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

我们来看公共场所的定义:公共场所是人群经常聚集,供公公使用的或者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

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公共场所定义的唯一的就是 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依照此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此种,没有把学校以及学校的场地定义为公共场所。

我们再来看看事故发生地。辩护人认为它就是个是废弃的场地,不能称作操场。我们来看操场的定义:操场是提供体育锻炼用的场地,多用指学校进行体育活动和教学活动的专置场地。随意的搜索一下操场的图片:(出示图片)大家可以看看,铺着塑胶的跑道,和种各样的球架,各种各样的健身器材,以及干净空旷的场地,健全的照明设施,再看看我们这个事发地操场,这些统统没有,只有南侧的几个高低杠,场地全是原始的土层地,且长着杂草,没有人使用,没有人管理,没有维护,更不具有在这里举办体育赛事这样的大型活动的条件,辩护人曾三次专门来到这个操场,每次都是偌大的场地空无一人,这点在公诉人提交的照片也可以看出。

结合前者公共场所的定义描述,它不能称为公共场所,更费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

我们不能因为建筑大学出具的一个说明证明它是公共场所就是公共场所,学校在此是没有任何证明效力的。比如我们想要证明名自己家的居住的房子公共场所,我们自己就写个证明他自然而然就是?答案当然不是。

所以事发场地非公共场所,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危害的公共安全。

综上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恳请法庭依法作出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不能成立的判决。

二、量刑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量刑辩护与定罪辩护具有相对独立性。为了配合法庭调查事实和审理案件,辩护人在保留前者辩护意见的前提下,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发表以下量刑意见:

1、被告人的行为确实为受害人带来了重伤的伤害后果,如果法庭作有罪判决,辩护人建议以过失致人重伤定罪。

2、被告人的自首的情节从轻量刑。被告人主动拨打120、122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应当构成的自首。

    3、被告人悔罪态度很好有赔偿受害人的愿望。只奈何家庭条件确实是力不从心,母亲早亡。父亲年事已高且疾病缠身,无生活住所也无生活来源,被告人二哥又身患重病,事发以来也一直在济南、北京两地求医,虽有赔偿意愿但确实有心无力。无论如何,被告人确实有着赔偿受害人的巨大诚意。

           

    最后,辩护律师再强调一点,悲剧的发生,是两个人甚至两个家庭的悲剧,我们首先为受害人感到痛心,惋惜,但另一方面也是即将谈婚论嫁的男青年的悲剧,被告人有着稳定的感情,且刚买了新车,工作也顺心,新生活刚开始,但因为自己的一念之差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辩护人恳请法庭着重考虑被告人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予以轻判,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也可以早日承担对被告人应有的赔偿的责任。    惩罚犯罪的前提应该保证法律的公正。尤其以危害方式危害公共罪不宜做扩大解释。下面辩护人也复印了四份判决书,同样是驾车的方式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且法院同样认定被告人是主观间接故意。希望法庭予以参考。谢谢!

                            辩护人: 刁凤香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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