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淘宝店铺怎么分割?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2020/07/07 15:33:20 查看1191次 来源:信金国律师

  近年来,随着网上购物的兴起,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托第三方平台而建立的网上店铺也成为离婚诉讼中争夺的焦点,其中尤以淘宝店铺为多。本文针对“离婚时淘宝店铺怎么分割?”以案例解读的方式对大家做一个全面的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韩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双方登记结婚。一年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原告李先生起诉主张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登记在被告韩女士名下名为“XX多样屋”的淘宝店铺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韩女士同意离婚,双方在诉讼中均要求离婚后经营“XX多样屋”店铺,并一致确认该店铺的无形价值为2万元,剩余婴儿用品归属店铺经营权一方。

  【法院判决】

  一、 准予原告李先生与韩女士离婚;

  二、 登记在韩女士名下的“XX多样屋”淘宝店铺归韩女士所有,其部分存货归李先生所有;

  三、韩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先生财产折价款10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淘宝店铺分割的离婚纠纷。在此类案件中,淘宝店铺本身是否有价值并且归谁所有?这是问题的关键。

  一、淘宝店铺的性质

  根据网站实际使用人和网站运营商的不同关系,网络店铺被分为了独立网店和非独立网店两种形式。独立网店是指本身能够完全独立的网站,商家对其拥有自主权。

  非独立网店是指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店铺的实际经营相分离。简而言之,非独立网店是凭借第三方平台进行运营的。

  而本案涉及到的淘宝店铺就属于非独立网店。

  二、淘宝店铺的价值

  在传统的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协商、作价赔偿、竞价的方式来进行分割。

  对于任何形式的财产在确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就要确定其价值,淘宝店铺也不例外。

  传统实体店一般只要评估店铺、房租、装修、存货等因素就可以估算其价值,但淘宝店铺不同,淘宝店铺基本无房租和装修费,唯一现实财产就是存货了。在网络交易中,买家一般会以卖家的信用度、销量、店铺等级等作为参考,再去决定买不买。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考虑其经营年限、交易额、销量、店铺等级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而本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XX多样屋”的无形价值为2万元的一致意见,通过协议确定了店铺价值。

  三、淘宝店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对于淘宝店铺是否应该进行分割应当确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结合经营情况区别对待:

  1、“主要经营行为”发生在婚前,淘宝店铺应认定为注册方的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店铺等级上升,在分割时应结合淘宝店铺的婚后增值幅度,给未取得经营权的一方适当的补偿。

  2、“主要经营行为”发生在婚后,淘宝店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取得店铺经营权,若是注册一方继续经营淘宝店铺,在分割时应按照增值幅度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若是非注册一方经营淘宝店铺,在分割时,除给另一方增值幅度折价补偿外,还应给付注册方注册店铺的实际支出成本及婚前经营投入的补偿。

  故法院依照原被告双方在婚后从事淘宝店铺经营的事实,认定了淘宝店铺及店铺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淘宝店铺的分割

  对于传统的财产类型来说,可分物可以按一定比例拆分后进行分割,不可分物可采取作价补偿、竞价等方式进行分割。

  而显然淘宝店铺属于不可分物,因为在注册淘宝店铺时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其就具备了一定的人身依附性。而根据淘宝店主与其运营商签订的合同,每个淘宝店铺的实名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

  因此分割时还是考虑将网店归于注册一方较为妥帖,这样便于日后的继续经营。并且由归属店铺一方给予非归属店铺一方作价补偿,才彰显公平。

  除此还要重视淘宝店铺的经营性,因为淘宝店铺在运营时,注册方跟运营方往往不是同一个人。

  故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对网络店铺经营的投入和产出,尽量避免将店铺交由未实际经营或者是经营效果不佳的一方继续经营,实现裁判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虑“XX多样屋”登记主体、淘宝店铺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最大效能等情况,确定了离婚后由被告韩女士继续经营。并由韩女士作价补偿10000元给李先生。

  以上就是对“离婚时淘宝店铺怎么分割?”的解答,淘宝店铺的分割比传统财产的分割往往更加复杂,所以如果您有这方面问题的话,建议还是寻求专业离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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