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

2020/07/10 16:36:12 查看1301次 来源:李国蓓律师

  基本案情:

  倪某曾系北京XXXX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双方签署工程项目目标责任制合作协议,北京XXXX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倪某履约保证金40万元。

  2019年7月2日,因北京XXXX土木工程集团有限经常拖欠工资,倪某提出离职,但是北京XXXX土木工程集团有限给出的条件是:签署完离职协议才可以离职,离职协议我方提供,离职原因个人原因且无任何财务纠纷,如不同意不予离职。北京XXXX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仅口头答应支付拖欠工资和归还履约担保金,但是离职后并未支付倪某任何费用。因当事人提起仲裁,北京XXXX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迫于压力才支付拖欠工资,但是拒不支付履约担保金,倪某穷尽一切办法索要担保金无果后提起诉讼。诉中,北京XXXX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称公司进行小微化管理,倪某的40万元是投资资金,故不应返还,北京XXXX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此理由明显违背法律,故不成立。除此之外,北京XXXX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还称:离职协议已经很清楚的标注并无任何纠纷,此项理由也明显不合法,因为其离职协议并没有标注已经结算了什么,只有并无纠纷,此项明显违背法律,为无效条款。

  诉讼请求:

  1、北京XXXX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我2010年11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工资共191724.14元;

  2、北京XXXX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902.25元;

  3、北京XXXX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我“项目履约担保金40万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一、被告北京XXXX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倪某项目履约担保金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长期拖欠工资的情况下提出离职,由于签署离职协议时轻信被告的口头允诺,差点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在工作时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所以广大劳动者在签署离职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协议内容,若有不平等条款,劳动者一定要及时拒签,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如若单位口头答应劳动者某些应得利益,那么劳动者应保留相关证据或需相关证人在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本案为一审,目前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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