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担保法律咨询-担保的分类有哪些-吴锦熤律师-13348814938

2017/01/19 15:11:17 查看154次 来源:吴锦熤律师

担保主要是在合同关系中,主要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一种行为,承诺要是债务人到期不能还债的话,则由担保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那么你知道担保的种类包括哪些吗?成都担保律师团队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解答。

  1. 担保的分类有哪些

    从现有的种类看,有四种分类:

    一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证,承诺把债务的实现。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二是一般担保与特殊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保证合同履行的。特殊担保是指债务人用特定物担保的;

    三是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约定担保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

    四是本担保与反担保。本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主合同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反过来再叫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 债有哪些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如下:

    1、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 抵押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担保方式。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担保方式。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担保方式。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担保的分类问题,成都担保律师团队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但愿可以帮助各位解决相关问题。同时也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成都担保律师团队网站相关债权债务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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