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

2020/07/24 16:05:47 查看1321次 来源:陈佩思律师

  前言: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争议司法裁决途径包括仲裁和诉讼,若经双方约定选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且未出现仲裁条款无效、被撤销或双方协商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一般需适用仲裁裁决的方式,不可直接提起诉讼,因此,下文所述诉讼管辖是基于无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形。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未涉及物权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

  (2018)粤民辖229号案中,湖北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付清工程款、未返还质量保证金及利息为由,向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连州市法院认为案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涉诉工程位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据此将案件移送连山县法院审理。连山县法院以无法确定湖北源辉公司与广东晶通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且湖北源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所在地为连山县,而广东晶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由,将案件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河区法院以案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连山县法院受理,连山县法院移送管辖有误,遂通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东省高院最终认为以未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为由而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2019)粤民辖终55号案中,广东金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云浮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浮市中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予以受理立案,中大建设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云浮市中院裁定案件适用专属管辖,驳回其申请。中大建设公司认为案件不涉及物权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案件应由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云浮市中院的裁定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在本案民事裁定书中提出该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综上,广东省内法院普遍认为未涉及物权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仍适用专属管辖。

  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层级的其它八种案由的诉讼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是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九种案由之一。当前对于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同层级的其它八种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暂无明确法律规定。但近年来,广东省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受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均适用专属管辖,以下列举部分参考案例。广东省高院在2018年1月15日作出的(2017)粤民辖16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广东省高院在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2019)粤民辖58号民事裁定书中提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大亚湾法院辖区内,大亚湾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四、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涉及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仍适用专属管辖,但不同之处在于该类案件需由工程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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