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案大数据报告

2020/07/31 10:48:48 查看1274次 来源:李诚律师

  类案大数据报告: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类案规则

  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规则描述

  行为人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又能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得以及时弥补,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该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金融风险,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相对较小,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考虑,对行为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正文

  时间:2019年3月10日之前,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数量:93件,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3月10日。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用于生产经营”“清退”为关键词搜索,本次检索获取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3月10日前共93篇裁判文书。整体情况如下:

  图10-1处罚情况的案件比例

  如图10-1所示,在搜索出的93件案例中,通过人工检索的方式排除了31篇无效裁判文书。在剩余的62篇裁判文书对应的62件案例中,共有31件案例基于清退部分资金而从轻处罚,有7件基于能够清退全部资金而从轻处罚,共占比61.3%,有15件基于能够清退全部资金而免予刑事处罚,占比24.2%,有9件未提及是否从轻处罚,占比14.5%。图10-2案件年份分布情况:

  如图10-2所示,从案件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在当前条件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数量整体上呈增长趋势。

  图10-3案件主要地域分布情况

  如图10-3所示,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主要集中在浙江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分别占比约14%、13%、10%。其中浙江省的案件数量最多,达到13件。

  图10-4案件审级分布情况

  如图10-4所示,从案件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65件,二审案件有26件,再审案件有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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