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订婚后一方反悔,彩礼应否返还?

2020/08/08 16:26:53 查看4505681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0日,卢先生和赵女士相识相恋。

  2016年10月1日,卢先生和赵女士举行订婚仪式,卢先生父母当场给付彩礼16万元,确定春节前后结婚,后赵女士反悔但也拒绝退还彩礼,卢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退还彩礼。

  二、法院裁判

  2017年8月15日,法院判决赵女士退还卢先生彩礼16万元。

  三、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卢先生和赵女士依风俗习惯达成婚约,但因赵女士反悔,导致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卢先生起诉要求赵女士退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按照农村举办婚礼,且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彩礼如何返还?

  答: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在原告提供确凿给付彩礼的证据情况下,全部的法院均判决支持返还彩礼,但是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双方同居时间长短、给付金额大小、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返还,至于返还数额的多少,审判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孩子,彩礼如何返还?

  答:笔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在原告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给付彩礼的情况,实践中两种观点,一部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一部分法院会酌情被告返还部分彩礼。

  笔者更赞同第一种法院,年轻男女双方已经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并且女方也心甘情愿的为男方生儿育女,作为男方应当承担作为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即使女方不愿意继续这段婚姻,也应该反思自己的问题,竟然还恬不知耻的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简直就是禽兽,禽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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