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2 21:46:49 查看1395次 来源:魏娜律师
一: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二:不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减少数额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礼的一部分,我们既要尊重客观事实也要依托法律依据。在离婚时男女双方也应该做好协商解决。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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