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假离婚”吗?

2020/08/14 14:45:03 查看1284次 来源:康瑞律师

  钱女士想咨询“假离婚”,具体情况是:之前家里有一套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现在孩子要上初中了,准备再买一套学区房。可是根据天津市目前的限购政策,购买第二套房子需要支付60%的首付款。中介就建议可以先“假离婚”,那再买房就可以支付30%的首付款了。

  我的答复是: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一说,所谓的“假离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不建议为了买房而离婚。那么问题来了,你知道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吗?

  针对钱女士的情况,由于已经有一套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按照天津市目前的限购政策,钱女士与丈夫离婚时需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套房子归男方所有,这样离婚后钱女士才适用首套房的购房政策。但是这样做的法律风险在于:

  1.如果离婚之后男方反悔不再另行购房,由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唯一的一套房屋将归男方所有,钱女士无法获得任何房屋权益,财产将受到很大的损失。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使钱女士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但是法院在认定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也是相当严谨的,钱女士的举证责任很重,由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是自愿的,且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是明知的,离婚协议很难根据该条款被撤销。

  2.即使双方按照之前的约定另行购房,且登记在钱女士名下,钱女士的财产没有受到损失。但是由于结婚自由,无法约定双方购房之后必须办理结婚登记,男方也有可能不愿再与钱女士复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法恢复。我就接待过两起这样的咨询,双方为了购房而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之后房子确实买了,但是“小三”的孩子也出生了,男方不愿再复婚。

  最后我想说的是,上述任何一种法律风险都是不可挽回的,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一不小心就会人财两空,婚姻本就是神圣的,不应因任何原因随意办理离婚登记。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