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发现丈夫性无能,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吗?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2020/08/17 17:12:17 查看955次 来源:信金国律师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婚前检查相关制度,但是由于婚前检查不作为结婚的强制性前置条件,所以婚前检查在社会上的普及程度还不高,普通群众也没有很强的结婚之前需要进行婚检的意识。

  这也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存在这样的情况,伴侣隐瞒了自己身上的疾病而与其结婚,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某些重大疾病,也可能是不具备性能力之类的疾病,由此就产生了这样的婚姻关系是否能产生效力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从一个简单的问题——“婚后发现丈夫性无能能否申请婚姻无效”出发,讨论与“重大疾病“有关的婚姻家庭体系的法律规定,说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具体情形。

  一、婚后发现丈夫性无能能否申请婚姻无效?

  首先,这一问题针对的法律条款就是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而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那么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判断这一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主要需要判断的关键就是“性无能“是否能被判断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这一概念的范畴《婚姻法》本身并未做出列举式的规定,只能根据婚前医学检查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婚前检查主要是针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进行检查。

  性无能本身并不属于这三种婚前需要进行检查和排除的情况,但性无能能不能被解释为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将“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和“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并列作为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这也就说明性无能本身无法包含在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中,而是与其作为可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并列选项。因此如果婚后发现丈夫性无能,无法申请婚姻无效,只能提出离婚,如果诉讼离婚的话可以被支持诉讼请求。

  二、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包含哪些情形?

  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前,婚姻无效的情况包含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和未到法定婚龄的。在2021年之后,婚姻无效的情形去掉了有关疾病的部分。

  可撤销婚姻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包含两种情况,受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的请求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撤销。

  《民法典》生效之后可撤销婚姻添加了一种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民法典》将受胁迫婚姻请求撤销的期限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三、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相关规定主要是参照了民法上对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对应当无效和存在效力瑕疵的婚姻缔结行为进行调整,在法律后果方面也是主要参照了民法的规定。

  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行为溯及婚姻关系形成时,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关系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共同生活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参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无过错方有权针对婚姻的无效或者撤销请求损害赔偿。

  本文从婚姻无效中的“重大疾病”条款出发,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对婚姻无效和撤销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特别是由于《民法典》即将生效,法律修订带来的变化尤为重要。如果您还需要进一步的解答和咨询,建议您联系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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