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与自诉

2020/08/19 13:58:37 查看998次 来源:杜勇律师

  历史上的起诉形式虽然繁杂,但大体上可归为三种,即自诉、私诉和公诉。所谓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起诉。所谓私诉是指与案件无关的任何个人的起诉。所谓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我国刑事诉讼的起诉形式可分为自诉和公诉,实行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刑事诉讼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对称,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后,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自诉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侮辱、诽谤案”、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虐待案”、第二百七十条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轻伤害案”、第二百四十五条的“非法侵入住宅案”、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案”、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重婚案”、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案”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是典型的自诉案件,而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而由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这类案件与前两类自诉案件相比,有其显著的特征:(一)不需要侦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案件只能是不需要进行侦查且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案件。倘若是需要侦查才能查明事实的,被害人只能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投诉,寻求法律保护,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案件的性质、范围仅限于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相关,不能随意扩大。(三)被害人起诉的时间和条件受到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只能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之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人民法院也只有在具备这一条件的情况下受理案件。(四)此类案件既有公诉案件的性质,又有自诉案件的特征,不一定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可能是罪行较轻的案件,也可能是罪行较重的案件。就连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也可能成为自诉案件,与一般概念的自诉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的观念不同了。(五)不适用调解程序。此类案件与其它自诉案件截然不同的是不能用调解的方式来结束诉讼。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刑法活动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还是非常多的,这些原则对案件的审理都有非常好的指导作用,还体现了我国刑事活动中公平正义、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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