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吃出烟头怎么办?

2020/08/22 12:33:42 查看1087次 来源:孙峰律师

  作为忠实的火锅爱好者,我吃过香天下、川四坝子、傣妹、辣府、潮汕、蜀大侠、上上谦……当然还有海底捞。就在十天前,还跟同学在那里排了一个小时的队。其实我觉得海底捞的口味并不是特别好,火爆的原因主要就是服务。毕竟人人都喜欢享受被服务得很周到的感觉,但是,近日陕西宝鸡的海底捞出了岔子。

  陆先生在海底捞吃出了烟头,要求赔偿1元,店铺停业整顿一星期。找店长讨要说法,对方没有给出满意方案,反而嫌他们声音大报警。次日陆先生接到海底捞西安总部电话,对方称愿意1000元私了,但是陆生生仍然坚持原来的诉求。目前双方仍在协商之中。

  其实吧,在饭菜中吃到异物并不罕见,如指甲、头发、石头等都再正常不过了,但是大多数人也就算了,至多跟店家反映一下,这道菜免个单什么的,并没有想怎么样。可是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海底捞就大不相同了,毕竟人均一百三四十的价格并不便宜,毕竟你是海底捞!

  那么,吃出烟头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陆先生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他的诉求是否合理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此条规定,陆先生可以向海底捞主张赔偿损失,同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此规定中有个前提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经营者对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事实是“明知”的,那是否意味着如果海底捞不“明知”火锅里有烟头就不用承担这样的赔偿责任呢?而且对于经营者“明知”的举证责任是否在消费者?说实话,是否“明知”属于经营者的内心活动,想要证明很困难。我对此处的理解是,只要经营的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就应当推定经营者“明知”。因为正常情况下,饭菜中的杂物都是意外情况下遗漏的,均属于不“明知”的情况,岂不都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海底捞给出赔偿一千元的方案应当也是参照此条规定,可以说是于法有据。反之,陆先生要求停业整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也没有这个权力。对于这样的现实问题,诉讼自然不合理,费时费力。如果真要出这口气,可以向当地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作为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权、合理表达诉求。作为经营者,海底捞以服务著称,但也不应当舍本逐末,毕竟好品质才是核心,失了品质,多好的服务都是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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