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房产建筑律师|政府土地挂牌出让不合法,被法院判决撤销?

2020/08/23 10:43:10 查看1078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09年7月,A公司与B政府签订投资经营框架协议,协议约定B政府支持A公司开发项目,并承诺解决项目前期建设和经营过程事项。

  2012年9月,B政府土储中心与A公司签订经营场地用地协议,协议约定B政府土储中心负责地块具体征收工作,A公司向B政府土储中心缴纳用地保证金和征地补偿金,土地征收完成后,A公司必须参加竞买。

  2013年12月,B政府国土局召开会议,允许A公司先期进场施工,涉案宗地实现了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和场地平整。后B政府国土局审核该宗地估价,未将A公司前期开发费用计算在内。

  2015年11月,B政府国土局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挂牌出让,C公司参加竞买,并成交,A公司不服竞买程序,起诉法院请求撤销B政府挂牌出让行为。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B政府国土局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B政府国土局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第一、A公司经B政府有关单位许可,先期进场施工并进行投资开发,使得涉案土地达到“场地平整”及红线外“五通”的挂牌出让的条件。但B政府国土局在进行挂牌出让时并未将A公司前期开发费用考虑在内,出让行为显示公平,明显不当。

  第二、涉案宗地包含三亩林地未办理林地审核手续,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程序违法。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B政府国土局违反程序,出让行为显示公平,明显不当,撤销政府出让行为。

  四、律师支招

  做为开发商不能心存侥幸,在前期土地未经招拍挂情况下,便与政府协商后签订用地协议,在协助政府履行土地挂牌转让情况下,要把自己前期投入的费用预算进去,避免出现第三方不知情或者明知搅局的情况造成自己得不偿失,从而引发更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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