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劳动律师|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员工可以享受哪些权益?

2020/08/23 10:51:34 查看9686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关键词

  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待遇纠纷、病假工资

  二、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三、案情简介

  2005年4月,李先生入职A公司,从事包装工作。

  2013年1月,李先生因病请假,病假结束,仍然不能上班,未向单位提交请假手续,2016年9月,A公司以李先生旷工超过三天,解除与李先生劳动关系。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李先生病假工资2952元。

  五、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享有哪些权益?

  1、法律规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病假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职工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无法工作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1)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