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9 15:11:27 查看671次 来源:楼晓蕾律师
2013年1月13日,冯某到某市一银行柜台办理120000现金存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前后只用了几分钟就完成了收钱、点钞、盖章等业务办理完毕了此笔存款。工作人员王某向冯某开具了120000元的存单,双方都没有异议。冯某离开后,王某也照常工作。
直到当天下午盘库时,王某才发现当日的资金款项少了1万元,而那天营业厅里的监控设备又损坏,事后花了很长时间才修复了部分录像资料。从录像资料、点钞机点钞记录单来看,银行方面认为是冯某的存款业务出了差错,其中一沓1万元钞票被工作人员王某重复点钞了两遍,因此误认为收了120000元,而实际上只有110000元。
2013年1月15日,银行工作人员事后找到了冯某向其讨要,却遭到了否认要求冯某将少存的10000元钱补上,说自己并没有少存钱。为此,2013年5月7日,某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冯某生告上了某市人民法院,认为是由于工作人员王某重复点钞出现了失误,要求其返还10000元人民币。
庭审现场,银行出具了数段监控录像和点钞机的点钞记录单,以证明在冯某办理业务的时间内,点钞机有效点钞数为1100张100元面值人民币,即证明银行只收到现金110000元,并非是120000元。但是经过修复的录像资料部分图像出现蓝屏,时间上也不完全连贯,尤其是银行认为有一沓1万元重复点钞了两遍,其同步的录像资料缺失了部分资料。
冯某答辩称:银行提供的录像不完整,断断续续,怀疑有剪辑处理过。点钞机记录即便是真实的,但是不能排除银行工作人员未将其中的1万元放入点钞机内点钞,那么有可能是他自己拿走的,无法排除银行工作人员私藏了1万元。
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银行不能证明己方受到的损失,是因为冯某的过错。提交的重要证据监控录像缺乏完整性,部分录像模糊,无法全面反映当时存款的全貌,故该证据不能完整的反映当时冯某存款及王某办理业务时的全过程。点钞机的点钞记录单也无法说明冯某提供的就是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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