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2017/01/19 15:11:27 查看772次 来源:楼晓蕾律师

在婚姻保卫战里,有些夫妻选择一纸婚内忠诚“承诺书”来维系天长地久的爱情。那么这样的承诺书,是否有效呢?

2006年4月19日,经历4年甜蜜恋爱的张某与男友叶某正式步入婚姻殿堂。2011年6月,张某却发现丈夫与一女网友有不正当关系。为挽救婚姻和家庭,夫妻签署了第一份《承诺书》。叶某承诺,当着妻子张某的面与第三者分手,否则两人离婚并一次性支付小玲5万元作为补偿。

然而好景不长,同年9月,叶某重蹈覆辙继续保持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被张某发现后,叶某向其出具第二份承诺书,承诺:不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恋,和妻子以外女人乱搞男女关系,如被妻子发现有任何举止不当,愿意主动给付现金10万作为妻子对家庭的付出和精神损失的补偿。

2012年12月,儿子豆豆的降临并没能改善夫妻的感情,今年7月前后,张某无意中打开QQ,发现大量丈夫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以及不堪入目的性爱视频。彻底死心的张某选择起诉离婚,要求叶某按照第二份承诺书,赔偿其损失费10万元。

叶某坚称,“原告以生小孩的威胁,要求我在承诺书上签名。承诺书只是约束我一个人,我不认可,承诺书是被胁迫签的,认为协议无效。。”但又表示,对视频资料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

张某则称,2009年至今,叶某多次出轨,给家庭造成严重伤害,承诺书是为了婚姻继续的自愿承诺,自己并没有被逼迫和欺骗。并且在两份承诺书中,除了对夫妻忠诚进行了协议,也对包括半年内不得外出喝酒、打牌、工资收入80%归女方等其他约定。

法院审理后,最终根据婚内忠诚协议,结合叶某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处叶某向张某支付损害赔偿6万元。

[律师点评]

“自由是相对的,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自由,是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婚内忠诚协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关于“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的规定,可以被认为夫妻间互有忠实的义务和权利最直接的法律根源。这种忠实包括了夫妻一方所享有的对配偶的性的专属权利。这种配偶权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人身权益,而忠实义务是核心,它默认了配偶在性生活享有排他专属权。

我国私法领域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原则,夫妻双方婚内自主签署的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背忠诚义务后的具体责任承担的方式,实际上是以书面的形式,将侵犯配偶忠实权利的责任承担的具体化、物质化。婚内忠诚的无过错方请求出轨方赔偿精神损失,是通过物质赔偿以弥补受害方精神和心灵创伤的一种法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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