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与公司签订协议,公司却被判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2020/09/12 23:57:07 查看1182次 来源:薛媛律师

  实践中,不少企业遇到过员工自愿不办理社保的情况,处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许多企业认为只要员工出具不办理社保的承诺书或双方签订不办理社保的协议就可以免除企业办理社保的责任,规避法律风险,但是现实却是残酷无情的。

  第一、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企业和员工的义务,是不能因为一方的承诺或双方的协商一致而免除的。自愿不办理社保承诺书和双方协商一致不办理社保的协议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法》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

  第一、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综上,企业千万不要被员工说服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底线,谁也触碰不得,不要因一时大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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