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车后却发现发动机有更改痕迹,销售公司因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2021/02/09 21:42:25 查看328次 来源:薛媛律师

购买新车后却发现发动机有更改痕迹,销售公司因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1、曹XX与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汽车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原告被告公司处购买全新豪华型1.8T迈腾一辆,该车为开罗金色,售价为202800元,底盘号为XX,发动机号为XX2.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不得做虚假陈述或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被告保证其所交付的车辆不是返修车辆。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以部分刷卡转账加部分信用卡贷款的方式支付了全额购车款。2015年12月4日,被告公司将标的车辆交付给了原告,同时原告被告公司签署了新车轿车确认表及售前检查卡,该新车确认表及售前检查卡显示,车辆外观完好,外观内部整洁。原告收到车辆后为该车辆登记牌号为鲁P×××××。

  2016年1月24日,原告驾驶涉案车辆行驶在茌平县京都超市地下停车场时,发生了碰撞,车辆尾部左侧保险杠处撞掉了部分外漆,在观察车辆受损情况时,原告发现受碰脱掉外漆的地方里面还有一层开罗金色的车辆外漆,碰掉的一层外漆是在原外漆的基础上喷涂的。原告怀疑该车辆系返修后又作为新车出售的,随即,其向被告公司反映了上述情况。从原告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及被告向生产厂家的询问记录中可以看出,涉案车辆的后保险杠处确实存在两层外漆(烤漆)的情况。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公司沟通,被告公司一直没能就上述不正常的两层外漆问题给予合理的答复。2016年3月9日,原告被告公司在出售车辆的过程中存在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虚假宣传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202800元,赔偿购置税17800元,鉴定费16000元,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被告增加赔偿损失608400元。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二、若存在,被告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原告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及车辆购置税17800元、鉴定费16000元。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汽车买卖合同》均无异议,因此,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本案中,原告被告公司处购买新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款,被告公司有义务提供完好无损无任何瑕疵的新车。原告购买涉案车辆两个月内发现该车后保险杠处破损处存在用肉眼即可看到的两层外漆(烤漆),并向被告公司进行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涉案车辆后保险杠被存在双层漆现象的时间发生在车辆购买后的两个月内,基于两层漆情况的查明,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司法技术室分别委托山东交院司法鉴定中心和         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均为涉案车辆后保险杠维修过。根据该条款规定,本案纠纷中,被告公司依法应对涉案车辆后保险杠破损处存在双层烤漆的事实与其销售时无关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瑕疵与其销售时无关,亦未举证证明涉案车辆后保险杠存在维修是原告在使用期间造成的,故本院依法认定案涉车辆在销售之前后保险杠曾修补油漆,且对原告进行了隐瞒,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构成销售欺诈。         对于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原告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及车辆购置税17800元、鉴定费16000元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公司实际收取购车款为202800元,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返还上述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被告公司要因向原告提供涉案汽车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原告所支付购车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赔偿三倍损失608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其他损失,本院认为,车辆购置税属于原告因车辆买卖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鉴定费属于原告方为证实己方主张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三倍惩罚性赔偿足以弥补原告因本案欺诈事实而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其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普通消费者和汽车经营者所掌握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对汽车的了解程度并不对等,虽然在新车交付前履行了验车程序,但在此阶段,除了较为显著的外观问题,不具备汽车专业技术知识的消费者也只能是形式上履行验收程序,无法全面细致的对车辆进行实质检验。因此,很容易被汽车销售公司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202800元,原告同时将豪华型1.8T迈腾轿车一辆返还被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08400元;

  本案的结果说明我国法律毫无疑问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遇到了这类情况或者对相应的法律规定等还有疑问,可以联系薛媛专业律师团队,帮助您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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