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书记和农村村委会书记是什么身份

2017/03/19 13:06:39 查看36367次 来源:杨士富律师

有一位咨询者问到,在10年间他的村委会书记贪污了他家的5500元织补钱,检察院已经立案,构不构成贪污罪?

我们要想知道社区书记和村委会书记的身份,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社区?什么是村委会?

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1998年11月4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我国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都是居民或村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那么他们的领导人的身份又是什么样的呢?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的书记都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领导人。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并不是国家的工作人员。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误解社区书记和村委会书记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我国在城市直接指导他们工作的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中有行政编制的是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过去”的社区“老书记”和村委会“老书记”兢兢业业做了很多年工作,但因为工作能力和个人素质出现了工作纰漏。如向笔者咨询的村民描述的构成刑事犯罪的村委会书记,他占用某个村民10年间共计5500元织补钱,他的身份是群众自治组织的领导人,所以只适用刑法上的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而贪污罪要求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但是关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主体要件看,贪污、受贿罪的主体均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客观要件看,贪污罪是行为人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具体包括: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懂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实际判例中,社区书记、村支书不是公务员也构成贪污、受贿罪主体。

再说我国社区和村委会新发展,大学生村官工作是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主要目的是培养一大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骨干人才、党政干部队伍后备人才、各行各业优秀人才。现在更多的是从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和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定向招录市县乡机关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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