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吗?

2020/10/10 14:05:09 查看1288次 来源:郑欣欣律师

  【案情】

  2009年11月5日晚上,徐某携刀在某市火车站附近跟踪一对男女至偏僻巷内,用刀对其进行威胁,抢得现金40元;2010年3月11日晚,徐某在某网吧上网时,见潭某准备骑摩托车从该网吧离开,于是强行潭某送其回家,途中徐某用刀胁着潭某交出身上仅有的50元钱,并将其摩托车抢走,价值1800元。2010年7月25日,徐某因抢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2012年8月10日,缓刑考验期满。

  2013年2月17日晚,徐某在网吧玩后准备回家,遇蔡某骑摩托车经过,于是强行蔡某用摩托车送其回家,途中徐某无故用石头将蔡某头部砸伤,并抢走手机1部;4月11日凌晨,徐某携尖刀窜至罗某店内敲钱,罗某拒绝,于是徐某用刀剁掉罗某一小手指,并抢走“力帆”摩托车1辆(价值2100元)和现金350元;7月14日深夜,徐某撬门进入黄某室内,用刀威胁黄某抢得现金978元。9月26日,因涉嫌抢劫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分析】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总则中刑罚的具体运用包括量刑、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犯在缓刑期间接受考察,并不能说是在接受刑罚处罚,执行刑罚对缓刑犯来说仅是一种未来的可能。缓刑考验期满不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而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因此,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而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没有执行的刑罚不能构成累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