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商标侵权案)

2020/10/14 18:45:07 查看10692次 来源:麻侦贤律师

  民事答辩状(商标侵权案)

  答辩人:高xx,男,汉族,1993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xxxxx。身份证号:xx.电话:xx

  被答辩人:xx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电话: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一家,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不应是本案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第一,答辩人不是出版者。涉案玩具系“xxx有限限公司”出版并生产,答辩人只是销售者;第二,答辩人对案涉内容是否侵权没有法定审查义务。对于案涉内容是否侵权应是出版者和生产者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我们销售单位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第三,答辩人没有过错。答辩人具有销售资质,并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续从“xxx有限公司”购进3个,共计58.5元,又以67元销售给被答辩人,答辩人仅从被答辩人处获利8.5元,没有销售给其他人。

  二、即便是退一万步讲,案涉产品构成侵权,被答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度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知道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答辩人共交易四笔,为了提升排名其中三笔刷单是虚假交易。答辩人认为,即便是案涉产品构侵权,由于答辩人并没有生产案涉产品,该案涉产品的总利润极低,因此,答辩人销售的案涉产品并没有实际获利。 被答辩人索赔10万元人民币也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出的侵权指控和损害赔偿数额,既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持,也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因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请求法庭依法予以明断,以保护答辩人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侵犯其著作权及其他权利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知道销售的毛绒玩具是侵权产品,也没有获利,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0年10月9日

  此文由保定麻侦贤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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