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企业法人非法集资案件

2020/12/14 18:32:51 查看1060次 来源:麻侦贤律师

  关于处理企业法人非法集资案件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的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的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处理企业法人集资案件,首先需审查其集资行为是否合法,对于合法行为认定有效并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处理,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的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反之即认定无效,按无效民事行为处理原则予以处理。

  一、企业集资行为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一)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住所;

  2、企业债券的面额;

  3、企业债券的利率;

  4、还本期限和方式;

  5、利息的支付方式;

  6、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7、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8、审批机关的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二)审批

  中央企业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三)企业债券的购买和转让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非证券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四)利率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凡欠缺上列要件2、3的集资行为即为非法集资,一律认定为无效;要件1所要求内容记载不完全者不影响行为效力,但其中第(二)、(三)、(六)、(七)项内容为必须记载项;不符合要件4者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一)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企业擅自从事下列活动一律认定为无效: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3、未经依法批准,以借贷或其他任何名义向职工或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包括擅自从事的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或者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募集股份的集资活动。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具体处理

  1、确认该集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2、返还财产,即集资方将所收取款项(本金)立即返还出资人。

  3、对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对过错方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或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收缴非法所得。

  所参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精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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