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什么情况可以酌定不起诉?

2020/10/27 15:03:36 查看1028次 来源:杜勇律师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在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不起诉类型,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条件的,且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往往引用明确的刑法条文,体现的是我国一贯奉行的“区别对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川恒律所表示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哪些情形可以酌定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为了便于记忆,有以下记忆方法:

  1.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

  2.聋哑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从犯、胁从犯

  5.预备,中止

  6.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的惩罚,而是通过惩罚实现教育、改造的任务。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与世界范围内的“轻刑化”、“非诉讼化”趋势相一致,是以现代刑罚论为理论基础,追求诉讼社会效益的产物。川恒律所表示酌定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程序性处分权,吸收了免予起诉的合理内核,是起诉便宜主义在中国大陆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该制度不但能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权,而且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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