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辩护律师成功辩护,法院判决缓刑

2017/05/08 16:27:52 查看141次 来源:吴锦熤律师

  案件时间:2017年1月

  管辖法院:金牛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吴锦熤律师

  案件情况:

  被告人殷某因矛盾与刘某发生口角,后殷某用拳头将刘某左眼打伤。经鉴定刘某左眼损伤已构成轻伤。殷某因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殷某被拘留后其家人一直未委托律师代理,直到开庭前殷某的母亲才找到吴锦熤律师团队(吴律师法律咨询:133-4881-4938)咨询此事,并当场委托了吴律师团队介入案件。

  由于时间非常紧急,委托当日吴律师就到看守所会见了殷某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制定了辩护策略,并代表殷某积极与刘某协商达成一致获得谅解,最终法院采纳了吴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殷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殷某顺利回家免受牢狱之灾,对吴律师团队的积极措施,殷某表示十分满意。

  办案体会:殷某家属委托吴锦熤律师团队介入的时间比较迟了,错过了第一次取保候审的机会,使得殷某在判决后才被释放回家,吴锦熤律师介入后积极的辩护策略才让殷某免于更多的牢狱之灾,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不要错过了最佳时机。

  本案是吴锦熤律师真实案例,谢绝转载!

  相关法条《刑法》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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