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幼女发生关系以强奸论

2020/10/29 22:31:29 查看1330次 来源:杨锋锋律师

  与幼女发生关系以强奸论

  由于未满14周岁身体的特殊性,以及对自身、对社会等各方面认识不足等因素,我国《刑法》对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重点和特殊保护。《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于幼女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该条的规定,幼女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在该条第二款独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该条第三款第二条明确奸淫幼女多人的从重处罚的情节。

  对于该条款的正确理解应该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不论犯罪嫌疑人知不知道受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不论受害人是否自愿等情形,只要是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于该条款存在严重的错误的认识。犯罪嫌疑人通过谈恋爱的方式与幼女发生关系,通过招嫖嫖宿幼女,用小恩惠诱骗幼女发生性关系等等各种方式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这些均构成了刑法规定的强奸罪,这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

  杨锋 律师

  2020.10.29

  附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