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观案:买卖合同主体具有相对性,不宜突破认定?

2020/11/05 16:57:16 查看3277次 来源:唐山律师

  关键词:买卖合同 额温枪 未发货 另案处理 合同相对性

  【裁判要旨】:

  1.双方协商内容具备合同一般条款的内容,买卖关系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买受人已经依约向出卖人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对方未按约定向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向其返还货款。至于出卖人与后手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审查,如出卖人认为应由后手承担相应责任,可另案主张。

  案情简介:邱鹿鹿与曾晶晶系朋友关系。曾晶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额温枪信息,邱鹿鹿向曾晶晶购买额温枪1500支,单价320元/支。微信聊天显示:2020年2月18日,邱鹿鹿表示没那么多钱购买1500支、曾晶晶向邱鹿鹿发送李涓涓银行账户及开户行信息。2020年2月19日,邱鹿鹿分两笔向李涓涓银行转账各20万元。曾晶晶回复:晚上我给你排单、明天出多少台全给你行吧。2020年2月21日,曾晶晶回复:款项没事25号出来的货全给你、跟工厂商量好了,按合同走。2020年3月3日,曾晶晶回复:你那边多少台就实际和警察说多少台吧、已核对,日期刚开始骗说20号陆续就可以发,结果没法一直拖,然后说25号一定发货结果25号连电话信息都不回就报案了。2020年2月16日,曾晶晶向微信名为猫猫的微信号询问几号可以安排发货、多少起发,猫猫回复20都可以。2020年2月18日,猫猫向曾晶晶发送银行账户及开户行信息。2020年2月19日,曾晶晶向猫猫截图发送2笔各20万元转账成功页面。2020年2月24日,曾晶晶表示要先去立案,猫猫回复非常对不住,这件事情因我而起,是我没把控好。合同上面是写3.1之前发出,所以不管无论如何走什么程序的都会等3.1才会立案,现在先报警让他们调查留底,这件事无论如何我都会负责到底,不管是赔付还是追责并确认收到邱鹿鹿40万元。2020年2月15日,李涓涓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石楼派出所报案。另查明,邱鹿鹿与曾晶晶未签订书面合同,曾晶晶作为中间人介绍货源、安排打款等事宜赚取佣金。

  福州晋安法院:邱鹿鹿主张被告李涓涓返还货款4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邱鹿鹿已将案涉还款转账至李涓涓账户,李涓涓未按约履行发货义务,已构成违约,邱鹿鹿诉请李涓涓返还货款及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曾晶晶未收到李涓涓的货物,遂无法向邱鹿鹿发货,亦未收取到佣金,因此邱鹿鹿诉请曾晶晶返还货款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李涓涓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判决:一、李涓涓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邱鹿鹿货款400000 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27日计至 实际还清欠款之日)。二、驳回邱鹿鹿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州中院:从本案曾晶晶与邱鹿鹿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二人就购买单价320元/支,共1500只的额温枪事实达成了合意,曾晶晶向邱鹿鹿表明其负责额温枪排单并承诺尽快发货,且邱鹿鹿已经按约定向曾晶晶指定的账户即李涓涓账户汇去相应的货款,上述协商内容已经具备合同一般条款的内容,买卖关系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应认定曾晶晶与邱鹿鹿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涓涓上诉主张其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主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邱鹿鹿已经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曾晶晶未按约定向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向其返还货款。至于曾晶晶与李涓涓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如曾晶晶认为应由李涓涓承担相应责任,可另案主张。李涓涓上诉主张一审送达程序有瑕疵并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李涓涓称其被他人诈骗,本案应中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涓涓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

  二、曾晶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邱鹿鹿货款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27日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三、驳回邱鹿鹿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合同相对性是规制合同关系的重要原则,是指合同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诉讼,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诉求。案件中根据邱鹿鹿与曾晶晶的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因此根据合同相关性,在曾晶晶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曾晶晶依法需向邱鹿鹿承担违约责任。

  唐山律师

  2020年11月4日

  唐律观察:是唐山律师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我们希望通过分析裁判文书的裁判要旨,为客户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5133号“上诉人李涓涓因与被上诉人邱鹿鹿、曾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见《李涓涓、邱鹿鹿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文所涉及姓名或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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