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医疗机构是否当然的承担赔偿责任

2020/11/11 10:07:41 查看1263次 来源:宁飞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基本案情

  2019年患者以“恶心、不舒服”前往医院处就诊,入院后急诊行腹部CT视“1、胆总管末端结石,肝内胆管及总管扩张 2、胆囊结石,胆囊体积大 3、左肾缺如,术后改变? 4、前列腺体积大并钙化 5、所示双肺底感染”,急诊遂以“胆囊、胆管结石合并感染 高血压 冠心病”将患者转入综合ICU。后患者于入院后10天后在医院逝世。

  


  本案中,患者系因腹痛而住院,理应由急救医学专业科专业医师对其治疗,而对其进行急诊治疗的医师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由此认定被告医院对患者孙某的治疗中违反了治疗规范规定,推定被告医院存在过错。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的病例资料与原告申请法院保全的患者的病历资料部分不相符,推定被告医院有过错。《外科学》指出:对于慢性胆囊炎,年老体弱不能耐受手术者可采用非手术治疗,本案中被告方在患者患有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心功能4级、高血压3级、极高危的情况下,实施胆道胆囊切开取石、T管引流、肠粘连松懈、腹腔脓肿清理引流手术,推定被告医院具有过错。综上,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方合理损失。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分析要点在于当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法院推断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医疗机构是否当然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属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纠纷,即患方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存在质疑,认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认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患方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但当医疗机构存在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将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证明责任转移到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无法辩驳时法院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推定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非直接推定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亦非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须具备四个侵权要件,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当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时,其他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仍在患方,即此时患方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侵权法律事实,使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资料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