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频遭丈夫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0/11/30 14:55:13 查看1182次 来源:刘琬琳婚姻律师

  国家为了防止家庭暴力给广大妇女儿童带来的身心伤害,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的相关内容。什么是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什么条件,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近日,东莞法院就为一家暴女子颁发了人身保护令。

  女子频遭丈夫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市民李女士不堪忍受丈夫多次家暴,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下达保护令后,效果良好,李女士反映目前未再受到丈夫的暴力和恐吓。据悉,早在2011年,该院发出过东莞首宗“人身保护令”并成功实施。今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次以立法形式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上述案例是反家庭暴力法落地以来,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出的首宗“人身保护令”。

  今年9月,市民李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跟丈夫离婚。李女士反映,其丈夫性格暴躁,多次对她实施家暴。双方分居期间,丈夫多次到她租住的房子吵闹,一度用石头砸烂房门,进入房内对李女士进行殴打,还用刀打砸房内物品。李女士报警后,丈夫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恐吓李女士。李女士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申请法院禁止其丈夫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她及其家属,并禁止打砸她和房东的财物。

  接到申请的次日,承办法官就赶到案发地所在的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城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在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法院调取了李女士两次报警的出警录像及笔录,出警人员也对出警经过予以证明。在获得李女士丈夫存在家暴的有力证据后,法院迅速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禁止李女士的丈夫在6个月内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李女士及其近亲属。

  除了送达民事裁定书给当事人外,法院还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函送达当地派出所及村委,请相关单位协助执行。李女士丈夫对此没有提出复议。据反馈,李女士目前没有再受到来自丈夫的家暴和恐吓。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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