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转发多少构成犯罪?

2020/12/01 11:22:53 查看2317次 来源:郑欣欣律师

  警惕“键盘侠”,网络诽谤转发也是构成犯罪的。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下面就简单说说,网络诽谤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

  (一)诽谤罪转发情景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3)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二)不认为是构成诽谤的情节

  1.无意转发诽谤言论不追责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算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解释》 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解释》 第一条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只要符合《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之- -,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针对其中涉及的主观问题,孙军工指出,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2.举报反腐失实非故意不追责

  孙军工在对诽谤罪进行解释时表示,当前,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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