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2020/12/08 19:21:26 查看1322次 来源:弘法律师团队律师

  2020年4月买方张某某与卖双孙某某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及定金条款》,约定卖方将其名下40平方米的在苏州某地区房屋,以64万元的价格卖给买方。双方约定定金为5万元,预付房款45万元(含定金),余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卖方把房及有关资料给买方,买方也将45万元支付给卖方。

  几个月后,卖方书面通知中介公司,请转告买方,《协议》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等经过多次协商未果。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卖方必须交房

  本案的定金是比较低的,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遂认定该现卖方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于是一审判决卖方继续交房给买方。

  律师认为,看待合同的性质不仅看合同的名称,还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但在内容上不仅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此外,《协议》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违约责任,达到毁约的目的。法律规定了买卖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合同。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