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律师办理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

2020/12/17 19:36:43 查看1054次 来源:张兵律师

  犯罪嫌疑人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2018年11月15日刑事拘留,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王律师系犯罪嫌疑人之代理律师,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赵某的委托,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上海刑事案律师办理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律师办案经过:

  2018年11月29日,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团队接受委托后,由刑案律师王律师办理,经过会见嫌疑人邵某,进一步了解案情后,积极准备案件相关材料,依法为邵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上海刑事案律师办理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处理结果: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依法审查后,批准了邵某的取保候审的申请。

  上海刑事案律师办理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与案件相关的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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