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食品罪取保候审

2021/06/01 14:59:42 查看1861次 来源:张兵律师

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食品罪取保候审成功

2021311日,沈某因涉嫌“销售有毒食品罪”(共同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浙江抓获带回上海,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羁押于浦东新区张江看守所。

沈某家属在沈某被带走之后,立即联系到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并委托律所的刑事专职律师陆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陆律师预约会见了沈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陆律师了解到沈某之前因“开设赌场罪”已经办理过取保候审,这次被羁押是因为沈某的妻子销售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药,涉嫌“销售有毒食品罪”,沈某帮助其妻子填写收货地址,因其老婆案发,导致沈某再次被羁押,陆律师在了解到沈某的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同时在其妻子忙不过来的情况下帮助收发快递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考虑到沈某属于取保期间又犯新罪,虽然有难度,但是由于沈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有二次取保的可能性,陆律师迅速制定了取保方案策略。

4月初,陆律师起草了《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承办人员,49日侦查机关作出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未予变更措施。49日案件进行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陆律师起草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阐明了辩护观点。415日中午,沈某家属接到了承办人员电话,于416日下午至派出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416日下午,沈某从浦东新区看守所释放。

 

 

硬核普法:

一.什么是《销售有毒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于刑法第144条,该条系根据20115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而来。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毒有害食品这个术语的涵义与日常语义有点不同。一般意义上,有毒有害食品,应该是指食品本身有毒有害,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毒有害食品是指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1.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物质应当被认定为“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所谓“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形: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刑法》第141条规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从重处罚吗?

如果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说明没有悔改的表现,因此,依法就应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执行逮捕收监。从理论上说,如果新罪显著轻微的,还可以继续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将会被撤销取保候审,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在开庭审判的时候,将新罪和旧罪一并处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