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

2020/12/18 13:58:41 查看1212次 来源:王梦菲律师

  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潘启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经庭审,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退赃退赔,缴纳罚款。被告人之所以认罪认罚是为了追求从轻处罚,争取缓刑。但是尽管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根据事实情况及法律规定,对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受骗群众众多,均是由于相信了民族资产解封的骗局,因此才入会缴纳会员费。同样被告人也是因为对仲夏101等项目深信不疑才入会,并无私奉献自己的劳动为想要入会的会员提供服务。被告人不仅同其他会员一样缴纳会费等费用还自掏腰包给祖庆龄25000余元,自己本身就是这些项目更大的受害者。

  二、被告人潘启伟在看到这些项目的官方文件后,并结合在电视新闻上关于扶贫项目的报道相信以上项目是真实的。潘启伟对以上项目深信不疑,根本没有认识到这些项目是诈骗行为,同样也没有认识到自己参与这些项目会构成诈骗犯罪。潘启伟也正是因为认为以上项目是真实的,能实现的,为此自己不仅按照统一标准缴纳了会员费、办证费等费用,还另外给了祖庆龄25000余元,还无偿为会员提供服务。足以证明潘启伟并不具备诈骗的犯罪故意。在参与这些项目时,潘启伟也是按照上级的要求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的收费。所收费用,潘启伟也没有截留,而是直接支付给了邓林艳和祖庆龄,说明潘启伟对会员被诈骗的钱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潘启伟在参与了这些项目后,发现所参与的项目并没有实现上级所宣称的效果,才发觉所谓的民族资产项目很可能是骗人的,所以不再参与其他项目。

  潘启伟因对项目的事实认识错误,没有分辨出来仲夏101以及共产主义项目可能涉嫌诈骗,导致自己不仅被骗了钱,还被犯罪分子利用提供劳动,但潘启伟本身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也不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根据《刑法》第266条有关诈骗罪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之行为。主观上必须为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客观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被告人潘启伟的行为,一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二不具有骗取的行为,在潘启伟的认知范围内,这个项目是真实存在的,且利国利民,因此才帮助上级进行推广,发展会员,造成不仅自己受骗还导致其他人也受害的后果。因此潘启伟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民族资产解封骗局中更大的被害人,自己本身不具备诈骗罪的犯罪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以上是辩护人对本案的个人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王梦菲

  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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