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监督申请书

2020/12/18 15:02:55 查看1230次 来源:陈孝平律师

  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阿u(化名),女,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住重庆市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原审被告):阿g(化名),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住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原审被告):阿y(化名),女,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住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原审被告):阿k(化名),男,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住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xxxxxxxxx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xx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阿a(化名),男,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住重庆市xx 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原审被告:重庆市xx区xx物资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申请人阿u、阿g、阿k、阿y因不服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之规定,申请民事监督。

  申请抗诉请求:对申请人阿u、阿g、阿y、阿k与被申请人重庆xx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抗诉。

  申请抗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xxxx年xx月xx日,原审被告阿a与重庆xx物贸公司(简称物贸公司)订立《承包经营协议书》(见证据清单6),约定原审阿a承包重庆xx物贸公司所属的第x分公司。

  上述申请人共有一船舶“重庆市xx区xxxx号轮”。xxxx年xx月xx日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号码xxxxxxxxxx)(见证据7)记载,船舶“重庆市xx区xxxx号轮”,申请人阿u占xx.xx%份额,申请人阿g占xx.xx%份额,申请人阿k占xx.xx%份额,申请人阿y占x.xx%的份额。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阿u填写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表》(见证据8)中,登记户主姓名为“阿u”;经营范围“水上货物运输”;申请人阿u在提交申请时还提供了“重庆市xx区xxxx号轮”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该船舶始终由申请人阿u个人经营,申请人阿k、阿g、阿y未参与经营。

  原审被告阿a(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与被申请人即原审原告重庆xxx责任公司(甲方)签订《借款协议书》(见证据4),同时原审被告阿a在乙方盖上“重庆市xx区xxxx号轮”印章,并在乙方签署申请人阿u的名字和盖上申请人阿u的“私章”,原审被告重庆市xx区xx物资公司为担保方签章。《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用途为“重庆市xx区xxxx号轮”运输经营,借款期限一年,资金利息占用费用xx万元。借款分两次在重庆主城和重庆xx区支付,分别为xx万元。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借款本金xxx万元,利息xx万元预先扣除,实际借款xxx万元。原审被告阿a借款xxx万元用于偿还其承包重庆xx物贸公司第x分公司期间所欠重庆xx物贸公司的债务(见证据6)。

  因原审被告阿a未归还上述借款,重庆xxxx责任公司向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阿k向该法院提出本纠纷案由系“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应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见证据6)的管辖异议申请。该法院作出(xxxx)x民初字第xxxx附x号民事裁定(见证据6),驳回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判决阿a、阿u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申请人阿k、阿g、阿y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xx年xx月xx日,重庆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渝xx民申xx号民事裁定书,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本案生效判决,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再审期限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二、申请民事监督的理由

  (一)原审法院受理和审理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关于海商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规定,属管辖错误

  被申请人重庆xxxx责任公司在原审的民事诉讼状(见证据4)称,“xxxx年xx月,被告阿a、阿u向原告(即重庆xxxx责任公司)提出“重庆市xx区xxxx号轮”因经营需要借款xxx万元。xxxx年xx月xx日,由阿a、阿u出面以“重庆市xx区xxxx号轮”单位的名义向原告(即重庆xxxx责任公司)借款xxx万元,并由重庆市xx区xx物资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在本案争议的《借款协议书》也载明案涉借款用途为“甲方(即重庆xxxx责任公司)提供流动资金用于乙方(即“重庆市xx区xxxx号轮”)运输”(见证据4)。案涉纠纷的案由应为“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1994年0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003年01月0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该类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2008年02月0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中也规定了“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由。在本纠纷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阿k于xxxx年xx月xx日认为本案属于“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出该纠纷应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向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见证据6),被该院裁定驳回(见证据6)。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即使受理了也应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应当认定为“管辖错误”

  因此,该纠纷的案由系“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属于海商纠纷,应由武汉海事法院专门管辖。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更不应该审理并作出判决。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对该专门管辖案件作出的判决错误。

  (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认定上述借款协议的借款金额认定错误,实际借款数额为xxx万元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法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见证据2)认定上述《借款协议书》的借款金额xxx万元的事实除借款协议书及被申请人重庆xxxx责任公司陈述外,无其他证据。根据规定其应当提供其大额借款支付的证据,比如支付的银行凭据、银行流水等。在上述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情况下,原审认定借款金额xxx万元明显证据不足。而实际本次借款本金为xxx万元,利息xx万元在出借时扣除(见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本案原审认定借款本金数额有误,应予纠正。

  2、“重庆市xx区xxxx号轮”系申请人阿u独自经营,与其他申请人无关,原审认定其合伙经营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在前面的事实陈述中谈到,申请人阿k、阿g、阿y三人系该船舶的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并不一定是共同经营人。工商登记载明该轮系申请人阿u个人经营。在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卷中证据,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阿g、阿k、阿y与申请人阿u之间的有共同经营协议,也没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享收益承担风险的事实,仅凭被申请人重庆xxxx责任公司的陈述。而实际是该船舶一直由申请人阿u个人经营,在原审的第一次开庭后申请人阿g、阿y、阿k询问办案法官,法官讲,与你们三人没有关系(指案涉借款与阿y、阿k、阿g无关)。

  (三)原审漏列借款清偿责任主体

  重庆xx物易公司将其所属的第x分公司承包原审被告阿a,而其以个人名义举债偿还自己承包上述x分公司期间的所欠重庆xx物贸公司的债务,是客观事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原审被告阿a向被申请人重庆xxxx责任公司借款xxx万元的债务,应由原审被告阿a、重庆xx资贸公司、重庆xx物贸公司x分公司共同承担。原审漏列偿债义务主体即漏列重庆xx物贸公司及其第x分公司。

  (四)被申请人重庆xx责任公司出借给原审被告阿a的xxx万元,非申请人阿u及y原审被告阿a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律适用错误。

  原审认定“借款由被告阿a所用,被告阿u与被告阿a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被被告阿a、阿u共同偿还”。案涉借款原审认定为申请人阿u与原审被告阿a的共同债务。原审查明借款由原审阿a用于清偿原审被告阿a承包重庆xx物贸公司第x分公司经营的债务,与申请人阿u与原审被告阿a夫妻日常生活无关,也没有申请人阿u签字,认定为其夫妻共同债务错误

  综上,原审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做出判决,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的海事案件属专门管辖之规定,且认定事实、漏列借款清偿责任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严重错误。为此,上列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之规定,特提出民事监督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使上述申请人在这纠纷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此 致

  重庆市xxxxx检察院

  申请人:阿k、阿u、阿g、阿y

  xxxx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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